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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30日 星期天

加強監管 工作重心從“選好人”轉向“抓壞人”

  • 發佈時間:2015-12-14 05:30:31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蘇詩鈺  責任編輯:楊菲

  專家表示,通過強制信披安排,促使發行人保障披露的數量和品質,滿足投資人理性決策的資訊要求

  近期,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明確,在決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授權對擬在滬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開發行施行註冊制度。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註冊制改革應堅持市場導向,放管結合的原則,建立以市場機制為主導的新股發行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證監會主席肖鋼曾表示,註冊制的巧妙之處就在於既能較好地解決發行人與投資者資訊不對稱所引發的問題,又可以規範監管部門的職責邊界,避免監管部門的過度干預,不再對發行人“背書”,也不過多關注企業以往業績、未來發展前景。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不論是國務院常務會議還是證監會,都十分強調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目前,我國股票發行採用核準制,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和深化,市場推進註冊制改革的意願越來越迫切。

  申萬宏源副總裁趙玉華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新股發行從核準制過渡到註冊制的監管過程中,必須通過一系列強制性資訊規範披露安排,促使發行人保障披露資訊的數量和品質,才能滿足投資人理性決策的資訊要求。

  那麼,推行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就是將權利交還給市場,這就意味著監管部門要集中精力做好事中事後監管。

  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表示,註冊審核應當以大力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為基礎。不僅不能替代,而且應當更加強化。監管機關的職責重在監管執法,集中精力查處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採取一切必要手段懲治市場欺詐,責成失信違法主體回吐經濟利益,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監管重點,應該在資訊披露方面。”趙玉華表示,“強調發行人是資訊披露的第一責任人,其言行必須與資訊披露內容相一致。發行人、仲介機構可以根據市場確定發行時機和價格,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制度安排,是為了實現投融資雙方資訊對稱,從而使市場機製作用有效發揮。”

  趙玉華告訴記者,註冊制條件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於市場及投資者意義重大,首先監管部門立足於執法者的定位,把工作重心從“選好人”轉移到“抓壞人”上來,加強對股票發行的全程監管。其次,對於投資者而言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品質和財務真實性會得到大幅度提升,對於整個資本市場的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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