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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川:減少證券監管部門對發行人資質實質性審核

  • 發佈時間:2015-11-10 08:56:47  來源:環球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輔導讀本上刊文指出,進一步深化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改革,加強資本約束,完善治理機制,更好地發揮開發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在促增長、調結構方面的作用,加大對經濟重點領域、薄弱環節支援力度。繼續鞏固商業性金融機構改革成果,優化國有金融機構股權結構,改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機制,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形成有效的決策、執行和制衡機制。推動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和跨境金融資源配置權的中資金融機構快速穩健成長。依託合作經濟組織,引導合作性金融健康發展,形成廣覆蓋、可持續、補充性組織體系。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品質,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完善國有資本管理制度,增強國有金融資産的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

  全文如下:

  金融體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健全,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金融體制基本建立,金融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體制不斷完善。金融資源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資源,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計劃的建議》,立足於“十三五”時期國際國內發展環境的基本特徵,圍繞創新發展、協調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和共用發展五大理念,為未來五年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明確了目標,提出了要求。我們要深刻領會和貫徹落實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將五大理念貫穿于金融體制改革的全過程。塑造金融開放發展新體制,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率,完善宏觀調控方式和審慎管理框架,堅持底線思維,確保國家金融安全,促進經濟金融平衡、穩健、安全和可持續發展。

  一、 堅持創新發展理念,全面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率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完善宏觀調控方式,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加快形成有利於創新發展的投融資體制。

  (一) 健全金融機構體系,構建金融發展新體制

  健全商業性金融、開發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補充的金融機構體系。構建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的銀行機構體系。進一步深化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改革,加強資本約束,完善治理機制,更好地發揮開發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在促增長、調結構方面的作用,加大對經濟重點領域、薄弱環節支援力度。繼續鞏固商業性金融機構改革成果,優化國有金融機構股權結構,改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機制,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形成有效的決策、執行和制衡機制。推動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和跨境金融資源配置權的中資金融機構快速穩健成長。依託合作經濟組織,引導合作性金融健康發展,形成廣覆蓋、可持續、補充性組織體系。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品質,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完善國有資本管理制度,增強國有金融資産的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

  (二) 發揮金融創新功能,培育經濟發展新動力

  加大金融支援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力度,構建普惠性創新金融支援政策體系。加強技術和智慧財産權交易平臺建設,建立從實驗研究、中試到生産的全過程科技創新融資模式。拓寬適合科技創新發展規律的多元化融資渠道,推進高收益債券及股債相結合的融資方式。強化資本市場對科技創新支援力度,鼓勵發展眾創、眾包、眾扶、眾籌空間,發展天使、創業、産業投資。創新間接融資服務科技創新方式,銀行與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機構投貸聯動。加快發展科技保險,推進專利保險試點。加快建立健全促進科技創新的信用增進機制。

  (三) 完善宏觀調控方式,創新調控思路和政策工具

  按照總量調節和定向施策並舉、短期和中長期結合、國內和國際統籌、改革和發展協調的要求,完善宏觀調控。採取相機調控、精準調控措施,適時預調和微調,更加注重擴大就業、穩定物價、調整結構、提高效益、防控風險、保護環境。

  創新調控思路和政策工具。在區間調控基礎上加大定向調控力度,增強宏觀經濟政策的針對性、準確性和前瞻性。完善以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為主,産業政策、區間政策、投資政策、消費政策、價格政策協調配合的政策體系,運用大數據技術,提高經濟運作資訊及時性、科學性和準確性。

  推進匯率和利率市場化。讓市場在人民幣利率形成和變動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進一步增加人民幣匯率彈性。選擇和培育中央銀行政策利率體系,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完善中央銀行溝通機制,引導市場預期,提高貨幣政策有效性。

  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創新公共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增強財政貨幣政策協調性,促進財政資源和金融資源的結合,發揮投資對增長的關鍵作用。建立全面規範、公開透明預算制度,完善政府預算體制和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減少財政庫款波動對流動性的衝擊。

  二、 堅持協調發展理念,構建結構平衡、可持續的金融體系

  協調是持續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金融協調發展是實體經濟平衡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一) 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建設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協調發展的金融市場體系

  積極培育公開透明、健康發展的資本市場。我國總體金融結構仍以銀行間接融資為主,資本市場制度尚不完善,直接融資佔比仍然偏低,宏觀杠桿率高企的同時經濟金融風險集中于銀行體系。“十三五”時期,應著力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投資功能,優化企業債務和股本融資結構,使直接融資特別是股權融資比重顯著提高。預計從2014年到2020年,非金融企業直接融資佔社會融資規模的比重將從17.2%提高到25%左右,債券市場餘額佔GDP比例將提高到100%左右。推進股票和債券發行交易制度改革,以充分資訊披露為核心,減少證券監管部門對發行人資質的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完善退市制度,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深化創業板、新三板改革,完善多層次股權融資市場,以合格機構投資者和場外市場為主發展債券市場,形成包括場外、場內市場的分層有序、品種齊全、功能互補、規則統一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二) 擴大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構建産權協調、混合所有、有效競爭的金融服務體系

  進一步發揮民間資本積極作用,拓寬民間資本投資渠道,在改善監管前提下降低準入門檻,鼓勵民間資本等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銀行業。形成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金融主體依法平等使用生産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良好的制度環境。

  (三) 規範發展網際網路金融,構建主流業態與新興協調發展的金融體系

  近年來,在銀行、證券、保險等主流金融業態借助網路科技持續快速發展的同時,以網際網路企業為代表的新興金融業態不斷涌現,金融業資訊化、綜合化經營漸成趨勢。順應資訊技術發展趨勢,支援並規範第三方支付、眾籌和P2P借貸平臺等網際網路金融業態發展。支援具備條件的金融機構審慎穩妥開展綜合經營。推進各類金融機構大數據平臺建設,建立大數據標準體系和管理規範。

  三、 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建設綠色金融體系

  綠色是永續發展的必要條件,發展綠色金融是實現綠色發展的重要措施。通過創新性金融制度安排,引導和激勵更多社會資金投資于環保、節能、清潔能源、清潔交通等綠色産業。

  (一) 引導商業銀行建立完善綠色信貸機制

  通過綠色金融再貸款、財政對綠色貸款的貼息和擔保、對商業銀行進行綠色評級等手段,鼓勵商業銀行進一步發展綠色信貸。充分發揮徵信系統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激勵和約束作用。支援商業銀行建立綠色金融事業部。支援排放權、排污權和碳收益權等為抵(質)押的綠色信貸。

  (二) 發揮金融市場支援綠色融資的功能

  創新用能權、用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投融資機制,發展交易市場。支援和鼓勵銀行和企業發行綠色債券。進一步明確綠色債券的界定、分類和披露標準,培育第三方綠色債券評估機構和綠色評級能力。推動綠色信貸資産證券化。發展綠色股票指數和相關投資産品,鼓勵機構投資者投資于綠色金融産品。建立要求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披露環境資訊的制度安排。建立綠色産業基金。推動發展碳租賃、碳基金、碳債券等碳金融産品。

  四、 堅持開放發展理念,構建金融業雙向開放新體制

  開放是國家繁榮發展的必由之路。全方位對外開放是金融發展的必然要求。推進金融業雙向開放,促進國內國際要素有序流動、金融資源高效配置、金融市場深度融合。

  (一) 擴大金融業雙向開放

  全面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有序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擴大銀行、保險、證券、養老等市場準入。推進資本市場雙向開放,改進並逐步取消境內外投資額度限制。提升股票、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程度,有序拓展境外機構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體範圍和規模,擴大境內機構境外發行債券的主體類型和地域範圍,放寬境外機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限制。建立與國際金融市場相適應的會計準則、監管規則和法律規章,提升金融市場國際化水準。

  深化內地與港澳、大陸和台灣地區金融合作。支援香港鞏固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參與國家雙向開放、“一帶一路”建設。支援香港強化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地位,推動香港金融服務業向著高端高增值方向發展。支援內地對港澳金融開放力度,加快前海、南沙、橫琴等粵港澳金融合作平臺建設。推動海峽兩岸金融業合作及貿易投資雙向開放合作,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打造平潭等對臺經濟金融合作平臺。開拓我國經濟金融對外開放新局面,形成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新格局。

  (二) 有序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

  轉變外匯管理和使用方式,從正面清單轉變為負面清單。放寬境外投資匯兌限制,放寬企業和個人外匯管理要求,放寬跨國公司資金境外運作限制。允許更多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在境內市場融資。加強國際收支尤其是跨境資本流動的監測、分析和預警,加強審慎管理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審查,保持國際收支基本平衡。完善外匯儲備管理制度,多元化運用外匯儲備。

  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加強同國際金融機構合作,參與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金磚國家新開發銀行建設,發揮絲路基金作用,吸引國際資金共建開放多元共贏的金融合作平臺。推動建立多元化的全球融資框架,實現我國金融資産全球佈局。

  (三) 推動人民幣加入特別提款權,成為可兌換、可自由使用貨幣

  樹立對人民幣的信心,推動人民幣加入特別提款權(SDR)籃子貨幣,推動人民幣成為可兌換、可自由使用貨幣。進一步加強雙邊和多邊貨幣金融合作,以服務“貿易投資和産業鏈升級”為重點,從鞏固人民幣計價結算貨幣地位,向支援人民幣的市場交易和估計儲備功能推進。擴大人民幣在周邊國家和新興市場區域化使用的便利性,逐步向國際金融中心和發達國家延伸。推動人民幣對其他貨幣直接交易市場發展,更好地為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發展服務。“十三五”期末,預期人民幣跨境收支佔我國全部本外幣跨境收支的比例超過1╱3,人民幣成為一種國際性貨幣。

  (四) 積極參與全球治理,以更加包容的姿態參與全球經濟金融治理體系

  順應經濟全球化潮流,加強宏觀經濟政策國際協調,促進全球經濟平衡、金融安全和經濟穩定增長。支援發展中國家平等參與國際經濟金融治理,促進國際貨幣體系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推動國際經濟金融秩序向著平等公正、合作共贏的方向調整。積極參與全球經濟金融治理和公共産品供給,提高我國在全球經濟金融治理中的制度性話語權和國際性影響力。

  五、 堅持共用發展理念,發展普惠金融

  共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縮小收入差距,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普惠金融是讓每一個人在有需求時都能以合適的價格享受到及時、有尊嚴、方便、高品質的各類型金融服務。

  (一) 加強對中小微企業、農村尤其是貧困地區金融服務

  發展多業態的普惠金融組織體系,構建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的銀行機構體系。發揮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的不同作用,整合各類扶貧資源,開闢扶貧開發新的資金渠道。深化農村金融改革,鼓勵國有和股份制金融機構開拓“三農”和小微企業市場,提高農村信用社治理水準和服務能力。發展能夠高效便捷低成本地提供融資、匯款、結算和支付等基本金融服務的各類金融機構。支援小微企業依託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擴大中小企業各類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集合債、私募債發行。支援並規範移動互聯支付、小額貸款等創新性、專業性、社區性金融業態發展。建立全國土地當量核算和配額交易機制,服務於國家糧食安全、農業現代化和新型城鎮化。綜合運用財稅政策、貨幣政策和監管政策,引導金融機構更多地將信貸資源配置到“三農”、小微企業等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

  (二) 完善農業保險制度,探索建立保險資産交易機制

  推進保險業市場化改革,提高保險覆蓋面,增加涉農保險品種,提高農村保險深度和密度,改善政策性保險資金使用效率。加快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推動巨災保險立法進程,界定巨災保險範圍,建立政府推動、市場運作、風險共擔的多層次巨災保險體系。通過債權、股權、不動産等多種投資渠道,促進保險資金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

  (三) 完善籌資機制,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

  拓寬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渠道,加強風險管理,提高投資回報率。健全醫療保險穩定可持續籌資機制,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參與醫保經辦。

  六、 堅持底線思維,實現國家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隨著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轉變為中高速增長,原來被高速度所掩蓋的一些結構性矛盾和體制性問題逐漸暴露出來。切實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是未來五年我們面臨的嚴峻挑戰。

  (一)加強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建設,加強統籌協調,改革並完善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框架

  借鑒危機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經驗,構建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互相補充,貨幣政策與審慎管理統一協調的金融管理體制。探索將系統重要性資産擴張活動納入宏觀審慎管理範疇。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和外債宏觀審慎管理。

  (二)健全符合國際標準的監管規則,建立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礎設施

  強化綜合經營監管,實現新型金融業態監管全覆蓋。強化對金融控股公司,以理財産品、私募基金、場外配資等為代表的跨行業跨市場交叉性金融業務監管全覆蓋。構建集中統一的貨幣支付清算和金融産品登記、託管、清算和結算系統,建設統一共用的金融綜合統計體系和中央金融監管大數據平臺,實現各監管機構充分及時的資訊交換。加快金融監管轉型,確立以資本約束為核心的審慎監管體系。

  (三)建立國家金融安全機制,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

  金融安全是總體國家安全重要基礎,金融改革成敗取決於金融安全,社會公眾對金融體系具有充分信心是金融安全的基本內涵。建立國家金融安全審查機制,健全金融安全網,完善存款保險制度職能,建立風險識別與預警機制,以可控方式和節奏主動釋放風險,全面提高財政和金融風險防控和危機應對能力。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措施,建立金融處罰限制制度,有效應對極端情況下境外對我實施金融攻擊或制裁。有效運用和發展金融風險管理工具,降低杠桿率,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本文摘自《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輔導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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