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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星期二

股票發行註冊制“路線圖”明確

  • 發佈時間:2015-12-10 02:14:20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再進一步。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

  草案明確,在決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授權對擬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公開發行實行註冊制制度。對此,有專家認為,國務院此舉是對推行註冊制進行特別授權。

  實施註冊制還需三步走

  昨日,證監會表示,在過去20餘年裏,股票發行融資制度也經歷了從審批制到核準制的不同發展階段。隨著改革深化和市場發展,核準制的缺陷和不足逐步顯現,必須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

  那麼,還要多久才能落實註冊制呢?

  “實施註冊制,必須于法有據。”證監會表示,實施註冊制,首先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授權決定,然後國務院將根據授權,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股票公開發行核準制度的有關規定,對具體事項作出相關制度安排。

  第三步是證監會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開發行註冊管理辦法》等相關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註冊條件、註冊機關、註冊程式、審核要求、資訊披露、仲介機構職責以及相應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公佈實施。

  根據國務院提起審議的決定草案,將在決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授權實行註冊制。

  “註冊制需要特別授權”

  對於“決定施行兩年之內”的提法,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認為,因當前推行註冊制十分緊迫,國務院需要特別授權。

  董登新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目前市場普遍對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草案提到的“兩年”有誤解。事實上,這只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修訂《證券法》的有效期,並不意味著註冊制在兩年內推行。

  “2016年初推出IPO註冊制應無懸念”。董登新認為,這就類似于上海自貿區,當時國內沒有相應的法律支援自貿區,國務院便啟動緊急授權。隨後,很快推出了上海自貿區。證監會所説的註冊制有法可依,未必一定是指《證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務院的授權也是法律依據。

  因此,國務院通過相關決定草案,可以説是為註冊制提供了一條“綠色通道”。

  註冊制有望先於《證券法》出臺

  今年3月8日,全國政協委員、上交所理事長桂敏傑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兩會後《證券法》修訂草案將提交人大審議,最快8月份或10月份能夠完成。現行證券法規定IPO實行核準制,而要實行註冊制改革,就需要解決法律依據的問題。

  不過,今年6月15日以來,股市劇烈震蕩,《證券法》的修訂也延期。9月24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曾對媒體公開表示,“《證券法》(修訂草案)的二審最快也要12月,後面的三審以及出臺只能等明年看了。”

  今年11月下旬,就有市場傳聞稱,《證券法》修訂推遲,國務院可能採取法律授權方式出臺意見解決,全力以赴明年三月註冊制要有結果;先放發行節奏後放價格,縮短髮行流程。

  目前來看,隨著國務院授權,註冊制有望先於《證券法》出臺。

  ■ 利好

  證監會: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昨日,證監會表示,要推動建立適應註冊制改革要求的民事賠償制度,有效保障投資者通過民事賠償訴訟獲得賠償,讓違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價。特別重要的是,要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對欺詐發行和重大違法的上市公司實施強制退市,堅決清除出市場。

  相較于舊版《證券法》相關規定,資本市場較低的違法成本一直備受詬病。

  以虛假陳述為例,多年來《證券法》中關於虛假陳述的處罰都是如此,公司頂格罰款60萬元,相關人員頂格處罰30萬元。比如,11月20日,證監會披露對華銳風電的處罰公告。相較于華銳風電虛增利潤2.78億元,證監會對華銳風電的60萬元罰款顯得過輕。

  “60萬元已經是《證券法》對於虛假陳述的頂格處罰了。顯然,這樣的處罰力度與虛假陳述的涉案金額相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可以説這樣的處罰並不能稱之為處罰,而是對虛假陳述的某種程度的縱容”。昨日,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對新京報記者説。

  對於註冊制審核的重點“資訊披露”來説,證監會表示,要全面加強對欺詐發行和資訊披露虛假的懲罰力度,通過責令回購股份、責令先行賠付等方式,使投資者所受經濟損失獲得及時補償。

  同時,證監會稱,要全面完善仲介機構特別是保薦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通過有效的監管措施和責任追究,把仲介機構的勤勉盡責和資訊披露把關責任落到實處。要切實加大執法協作配合,健全行刑銜接機制,對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堅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實施刑罰制裁。

  ■ 觀點

  約束仲介 防止欺詐上市

  “註冊制實施後,要堅決落實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將註冊審核的重點轉移到督促企業向投資者披露充分且必要的投資決策資訊上來,不再對企業業績與投資價值、未來發展前景等做實質判斷和‘背書’”。證監會昨日表示。

  對此,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稱,在註冊制下,證交所上市委員會雖對IPO進行實質性審核,但IPO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則要由證券仲介(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簽字人進行擔保或背書,並以“券商先行賠付”為保障機制,這將極大地提升證券仲介的自我責任和自我約束意識,同時也會大幅提升發行人的材料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而有效防止資訊造假或欺詐上市。

  盲目打新將受遏制

  證監會強調,實行註冊制改革,必須突出強調事中事後監管。證監會將切實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和懲處違法違規行為,提高違法違規成本,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董登新表示,在註冊制下,投資者必須對自己的決策行為負責,再也不能像過去那樣盲目炒新、盲目打新,並且註冊制新規則會倒逼他們學會“用腳投票”。

  殼資源不再值錢

  董登新認為,現行退市制度形同虛設,原因在於IPO行政審批制人為抬高了上市門檻,並將大部分企業排斥在門外,這使得IPO批文成為一種“稀缺資源”,這既是權力尋租存在的原因,也是垃圾股死不退市的原因。正是這種IPO行政審批制使得垃圾股的“殼資源”身價暴漲,借殼重組、買殼上市的遊戲,使得垃圾股十分搶手,股民也參與暴炒賭博。只有註冊制,才能使垃圾股的“殼資源”分文不值!

  註冊制改革大事記

  1999年7月1日

  《證券法》開始正式實施。

  2001年3月28日起

  中國A股市場的新股發行開始實施核準制。自此核準制一直是國內市場新股發行使用的審核制度。

  2013年11月15日

  十八屆三中全會閉幕,註冊制被寫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此番,註冊制首次被明文寫入中央文件,這意味著我國市場發行體制將逐步由核準制過渡到註冊制。

  2015年3月5日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作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2015年要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

  2015年3月5日

  證監會主席肖鋼在參加陜西團討論前表示,目前我國市場實施註冊制的基本條件已經比較成熟,待證券法修訂完成正式實施起,註冊制即可落地。

  2015年3月6日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表示,按正常進度,證券法修訂案有望4月底上會。初審過後,需要徵求意見並總結,最快8月份進行二審,10月份完成三審。

  2015年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草案明確,在決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授權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開發行實行註冊制度。證監會就此表示,積極穩妥推進註冊制改革。

  整理:金彧

  新京報製圖/陳冬

  機構觀點

  中金公司

  註冊制推出後預計將分流市場資金

  預計註冊制落地後將形成對市場資金的分流。雖然註冊制的推出將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核準制下企業過度包裝、一級市場定價畸高(供給受限導致超募成為必然)、權力尋租等問題,但是若註冊制推行過快,充分的供給無疑將對市場的資金形成分流,此外也可能導致企業造假成本降低等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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