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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登新:關於IPO註冊制的6個誤解

  • 發佈時間:2015-12-09 21:12:38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註冊制並沒有大家想像的那麼高深莫測,也不是什麼高大上、白富美。註冊制沒有固定模板,更沒有什麼統一格式,因此,註冊制完全可以具有中國特色。不過,有些人要麼將註冊制神秘化,要麼將註冊制妖魔化,這都是因為他們對註冊制的不了解或嚴重誤解所致。

  (一)誤解之一:註冊制改革必須被動等待《證券法》修訂。

  眾所週知,市場化是法治化的基礎,而國際化則以市場化和法治化為前提。這是一個基本常識。市場化程度越高的國家或地區,法治化水準越高。凡是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程度高的國家或地區,都是相當發達的經濟體。因此,經濟發達程度的差異,在立法方式與立法程式上必然會産生差異。這也是一個基本事實。

  作為一個發展中人口大國,中國的立法方式與立法程式不可能照搬西方模式。事實上,中國式立法是完全符合國情的,也是十分科學合理的。比方,中國股市成立於1990年底,但中國的第一部《證券法》于1999年7月1日才開始實施生效。此外,私募基金在中國早就存在,但直至2013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訂《證券投資基金法》才賦予其合法地位。這就是一個新興市場“摸著石頭過河”(小平語錄)的基本邏輯,所謂“改革試點”,就是先試先行,然後完善修法。在正式立法之前,我們可以事先通過國務院行政授權,不等不靠,先試先行,邊發展、邊積累經驗,再完善立法。這是實事求是、解放思想的實踐創新,更是中國領導者的集體智慧。

  證券法是一部內容龐大的複雜立法,其修訂難度可想而知,我們不必苛求,更不必趕速度。然而,註冊制不等於證券法,它只是證券法中的一個條款,我們決不能因為證券法修訂需要多久,註冊制改革就要延後多久。如果將註冊制改革與證券法修訂劃等號,或是讓註冊制改革被動等待證券法修訂,其結果將是本末倒置、自我禁錮、得不償失。

  因此,註冊制改革仍可沿襲中國式“改革試點”的一貫做法,由國務院行政授權,或由人代會法律授權,先試先行,邊改革邊完善,最後再寫入《證券法》。這是完全符合國情的。

  (二)誤解之二:要推行註冊制,必須先改革退市制度。

  這一誤解的主要錯誤是因果顛倒。事實上,現行A股退市制度在設計上已是十分先進的,包括“1元退市法”等市場化程度極高的退市標準。然而,現行退市制度卻形同虛設,原因何在?因為IPO行政審批制人為抬高了上市門檻,並將大部分企業排斥在門外,這使得IPO批文成為一種“稀缺資源”,這既是權力尋租存在的原因,也是垃圾股死不退市的原因。正是這種IPO行政審批制使得垃圾股的“殼資源”身價暴漲,借殼重組、買殼上市的遊戲,使得垃圾股十分搶手,股民也參與暴炒賭博。

  相反,在美國股市,由於註冊制賦予IPO更大的包容性和開放性,虧損公司也可以上市,任何合格的外國企業也可以來美國上市,因此,美國股市沒有所謂的“殼資源”之説,1美元股票成為垃圾股的代名詞,垃圾股退市十分高效。在美國股市,一半的退市是公司主動退市;在強制退市中,一半的退市是投資者“用腳投票”的結果,即“1美元退市標準”發揮了巨大功效。

  因此,A股退市制度失效的原因,不是我們的退市制度不夠先進,而是IPO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如果不改變現行IPO體制,再好的退市制度也只是擺設。因此,要想讓退市制度發揮重大功效,必須徹底打破現行的IPO行政審批制,全面推行註冊制。只有註冊制,才能將垃圾股的“殼資源”分文不值!

  (三)誤解之三:註冊制門檻低、沒有行政審批,必然會“泥沙俱下”。

  註冊制不是門檻低,而是設置了一個固定的門檻,並由證交所上市委員會進行實質性審核。凡是達到這一固定門檻的公司,均有資格申請IPO,但證監會有權力設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比方,環保標準、社保標準、納稅標準等,在負面清單中,只要一條不達標,證監會就可以“一票否決”。不過,證監會一般會充分相信證交所審核意見,並給予相應註冊核準。

  註冊制沒有行政審批,沒有了監管者的擔保與背書,甚至虧損公司也可能上市,那麼,是否就意味著任何達到IPO門檻的企業都可以上市呢?誰來對它們的資訊的真實性和可投資性進行擔保呢?

  在註冊制下,證交所上市委員會雖對IPO進行實質性審核,但IPO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則要由證券仲介(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簽字人進行擔保或背書,並以“券商先行賠付”為保障機制,這將極大地提升證券仲介的自我責任和自我約束意識,同時也會大幅提升發行人的材料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而有效防止資訊造假或欺詐上市。

  此外,在註冊制下,投資者必須對自己的決策行為負責,再也不能像過去那樣盲目炒新、盲目打新,並且註冊制新規則會倒逼他們學會“用腳投票”。正是由於註冊制對IPO更包容,難免會有“泥沙俱下”的主觀感覺或客觀風險,這更需要投資者具備“用腳投票”的意識和能力,而不是抱著盲目“參賭”的心態投資股市。

  (四)誤解之四:中國投資者尚不成熟,推行註冊制會讓他們面臨更大風險。

  中國投資者過去一直面臨著一個高風險的股市,他們卻一向鎮定自若。今天,即將推行的註冊制,會使A股更加市場化、法治化,股市會變得更規範、更透明,為什麼我們的投資者反而會面臨更大的威脅或風險呢?

  眾所週知,什麼樣的制度或市場環境,就會有什麼樣的投資者。如果説,過去的IPO行政審批制慫恿投資者變賭徒,那麼,即將推行的IPO註冊制將會讓投資者變得更理性、更謹慎。這難道不是好事嗎?事實上,投資者的成熟是市場進步的標誌,而投資者成熟則取決於制度的完善與進步。

  因此,投資者成熟並不是在賭場中搏殺磨煉出來的,更不是在時間等待中苦熬出來的,只有完善的好制度,才能引導投資者培養出良好的投資習慣和投資風格。

  不過,從投資者資訊優勢和規模效應來看,機構投資者及第三方財富管理者,它們會逐漸取代或代替散戶進行專業化投資。比方,公募證券基金,尤其是各類私募證券基金,將會成為未來機構投資者群體的主力和代表。

  從廣義上講,作為第三方財富管理者,應該包括銀行係的理財産品、券商係的資管業務、信託係理財産品,還有公募基金的資管業務、保險公司及期貨公司的理財産品,它們均有可能代替散戶進行專業化投資。很顯然,機構投資者(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養老金、基金會、券商自營業務及其他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具有更專業的人才優勢、資金優勢、資訊優勢等,投資效率與投資收益明顯會高於普通散戶,因此,十三五末,個體投資者(散戶)完成的交易量有望從目前的90%左右降至70%左右。這是與我國金融危機之後私募市場大擴容、野蠻生長分不開的。

  很顯然,註冊制推行,有利於加速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培養與壯大。這是投資者結構的優化,是大勢所趨,無人能擋!

  (五)誤解之五:推行註冊制後,資訊造假、欺詐上市會更加猖獗。

  事實上,當監管者不再將大量精力耗費在IPO行政審批後,它會加大對IPO資訊及證券仲介的監管,並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查處與打擊,尤其是證券仲介及其簽字人必須以“先行賠付”為代價,對發行人的資訊及信用進行擔保與背書,而且要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甚至發行人及證券仲介的一些高管和白領,還要以自己的身家性命來對簽字承擔法律責任。試想想:作為IPO保薦、承銷的經手人、法律及會計簽字人,誰敢以自家財産作賭注,來幫助發行人造假或是欺詐上市?這就叫IPO“連坐”。因此,將來以券商為代表的證券仲介,在新股發行業務中,再不是那麼好賺錢了,或許更多的是壓力和責任。

  (六)誤解之六:推行IPO註冊制之後,A股市場就會暴跌或崩潰。

  IPO註冊制改革是一個漸近的過程,它不是突變,更不是突然襲擊。事實上,註冊制不僅會使IPO身價暴跌,新股發行價大打折扣,而且新股超募及新股不敗基本上絕跡,而且它也會拉動小股本及垃圾股的估值重心下移,相反,大盤權重股的估值則會向上提升。因此,從大盤指數來講,實施註冊制後,運作會更平穩,不過,小盤股及垃圾股的價格則會下跌。

  但是,自從2013年11月註冊制首次寫入中央文件,至今已有兩年多的時間,由於註冊制改革與實施是一個漸近的過程,利空出盡就是利好,這是預期改變投資者行為及市場格局,因此,當註冊制正式全面推行後,A股市場反而會平穩向上,或許一輪全新的長週期“慢牛”將會在A股底部崛起,這將是中國股市的新希望。(作者為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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