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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港通整體制度安排

  • 發佈時間:2014-12-29 01:09:40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 “滬港通”有著怎樣的規則體系?

  滬港通規則體系主要可分為以下三個層面:

  一是兩地證監會層面。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2014年4月10日發佈的聯合公告,作為開展滬港通業務的基礎性政策文件。主要內容包括滬港通的基本概念、業務模式、積極意義、制度要點、跨境監管和執法合作、對口聯絡機制等。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還簽署了《滬港通項目下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加強監管執法合作備忘錄》。

  二是中國證監會層面。中國證監會于2014年6月13日發佈的《滬港通試點若干規定》,是市場各方參與滬港通活動的主要依據。主要內容包括滬港通相關業務活動的一般性規定、交易所的職責、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的職責、結算機構的職責、境內證券公司參與滬港通的原則性要求、交易環節的相關安排和要求、結算環節的相關安排和要求等。中國證監會還相繼發佈了《關於證券公司參與滬港通業務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關於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內原股東配售股份的備案規定》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

  三是兩地交易所及結算機構層面。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分別制定或修訂了與滬港通交易、結算業務相關的規則及操作指引。主要包括:上交所《滬港通試點辦法》、《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港股通委託協議必備條款》、《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和《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參與滬股通上市公司網路投票實施指引》、《關於加強滬港通業務中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工作及相關事項的通知》;中國結算發佈了《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登記、存管、結算業務實施細則》;香港聯交所修訂了交易所規則。

  二、滬港通制度安排主要有哪些方面的特點?

  一是規則適用的主場原則。滬港通遵循兩地市場現行的交易結演算法律法規,相關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證券公司或經紀商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

  二是採用交易所直連的模式。即由滬港兩家交易所分別在對方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訂單路由服務,接收本方投資者買賣對方交易所股票的訂單,並傳遞至對方交易所。

  三是採用直連跨境結算模式。兩地結算機構分別作為本方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入股票的名義持有人,並互為對方結算機構的結算參與人,為滬港通提供相關的結算服務。

  四是標的股票選取制度。目前,滬股通股票限于上證180指數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以及A+H股上市公司的上交所上市A股;港股通股票限于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和A+H股上市公司的H股。但被實施風險警示的A股及對應H股、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交易的滬股和以港幣以外貨幣報價交易的港股等不納入滬港通標的股票範圍。

  五是共同交易日原則。滬港通僅在滬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時開通。

  六是額度管理制度。對人民幣跨境投資額度實行總量管理並設置每日額度,實行實時監控。其中,滬股通總額度為3000億元人民幣,每日額度為130億元人民幣;港股通總額度為2500億元人民幣,每日額度為105億元人民幣。兩地有關監管機構可根據試點情況對投資額度進行調整。

  七是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根據香港證監會要求,僅機構投資者及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餘額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的個人投資者可以參與港股通交易。

  免責聲明:本欄目刊載的資訊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資訊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資訊做出決策。上海證券交易所力求本欄目刊載的資訊準確可靠,但對這些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證,亦不對因使用該等資訊而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更多港股通投資知識,投資者可參閱上交所滬港通投資者教育專區(http://edu.sse.com.cn/col/shhkconnect/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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