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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5日 星期四

中國式註冊制改革或走“中間道路”

  • 發佈時間:2014-12-01 01:30:35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專家表示,註冊制改革的重點應該在依法治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以及提高違規成本

    註冊制改革方案的出臺已經“箭在弦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8日表示,目前證監會已牽頭完成註冊制改革方案初稿,並徵求了部分保薦機構、專家學者及工作組成員單位意見,擬於11月底前上報國務院。

  “事實上,全球各地股票發行上市制度是有差異的,美國和我國香港註冊制比較成熟,但是制度也不同,並不存在一個全球‘普適’的模式。”某知名券商的一位分析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實行註冊制後,股票發行可能會由證監會審核改為由交易所審核,而註冊制改革的重點則應該在依法治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嚴厲打擊內幕交易、股票操縱、虛假陳述甚至欺詐,同時提高違規成本。。

  今年年初,證監會主席肖鋼曾強調:“註冊制並沒有一個成熟的樣本可以學,我們要根據中國的國情,搞中國式的註冊制改革。”

  申銀萬國的一份研報稱,從我國證券發行市場的現狀出發,新股發行“堰塞湖”和社會融資的“兩多兩難”問題使得我國不可能一步跨越到類似美國那種註冊制發行體制。儘管證監會明確2015年將出臺註冊制改革方案,但未來我國更可能走一條核準制和註冊制相結合的“中間型”發展道路。

  目前,對於中國式的註冊制改革,部分專家傾向於上述的“中間型”道路,即證監會層面將實行形式審核,企業發行股票進行充分的預披露即可;而申請在交易所上市發行股票的企業,由交易所進行實質性審核。

  針對實行註冊制需要加強的環節,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財經法律評論員劉興成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在資訊預披露、加強退市以及下放保代審批權等配套改革措施完成後,根據“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的原則,推行證券發行註冊制,首先要對《證券法》第十條、第二十二條到第二十五條關於證券發行核準制的規定做出相應廢止和修訂,建立證券發行註冊制的法律制度;其次創立資訊披露的激勵約束機制,鼓勵市場主體誠實地披露資訊,讓披露虛假資訊者和怠于披露重大資訊者付出相應的高昂代價。

  知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向記者指出,實行註冊制最主要的一個環節就是要求監管層將稽查執法環節作為工作的重點,將監管工作向稽查執法轉移,並用事後監管和執法代替事前審核,這將大大提高市場效率。

  “我們也看到了,近年來的一些重點案件的查處結果,證監會從事前審核中擺脫出來,發行人的申請程式也將極大簡化,也折射出證監會一直在朝著這種轉變邁進,發行節奏有望真正實現市場化。”宋清輝表示。

  不過可以預見的是,根據11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的部署,即將出臺的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方案應包括“取消股票發行的持續盈利條件,降低小微和創新型企業上市門檻”兩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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