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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公佈退市配套細則 A股新退市時代來臨

  • 發佈時間:2014-10-20 01:00:18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吳黎華  責任編輯:王文舉

  A股市場新退市時代開啟。繼中國證監會發佈《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之後,滬深交易所19日同時公佈了相關配套細則。

  當日,上交所發佈了新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對涉及退市制度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修訂後的規則將於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同時,上交所還就包括《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4年修訂)》等在內的一系列配套細則公開徵求意見。深交所則在當天正式發佈《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同時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4年修訂)》和《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2014年修訂)》兩項配套規則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按照證監會此前公佈的文件,此次滬深交易所公佈的配套細則均新增主動退市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修訂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二是新增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將投資者和市場反應最強烈的欺詐發行和上市公司重大資訊披露違法等嚴重違規事件,納入強制退市情形,並明確了相應的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滬深交易所均對退市企業重新上市標準做出了等同IPO的調整。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中,按照高於借殼上市但低於IPO的標準,制訂了重新上市條件,為退市公司重新回到交易所市場提供了相對寬鬆的途徑。該項規定實施後,有部分市場意見認為,重新上市條件低於IPO條件,可能滋生惡意或隨意退市,形成監管套利等現象,實際不利於資本市場的發展和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考慮到目前我國不同市場層次間建立順暢轉換機制的條件已經具備,投資者利益保護的方式也更加豐富,上交所對重新上市的條件進行了調整,按照主要指標等同IPO條件的原則作出規定。深交所則表示,按照退市改革關於重新上市主要指標應等同IPO條件的原則思路,要求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應當符合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且凈利潤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以及最近三年主營業務、董事、高管人員、實際控制每人平均不變等條件。

  針對不同情形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具體細節,滬深交易所也均作出了差異化安排。上交所明確,公司退市的情形不同,其重新上市申請的間隔期有所差異;對於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的,特別規定了將公司全面糾正違法行為作為上交所受理其申請的前置條件;對於主動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的,在申請文件、審核程式等方面進行一定簡化;對於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糾錯”恢復上市地位情形,在申請文件、審核程式、重新上市後的交易安排等方面作出了特別規定。深交所則表示,凡符合重新上市條件的主動退市公司,均可隨時向其申請重新上市。同時,深交所在審核時效方面給予大幅提速,相比強制退市公司壓縮了一半的時限,在重新上市申報材料方面的要求也有所簡化。

  17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佈了《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並宣佈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生效。

  WIND統計數據顯示,截至目前,滬深兩市的風險警示股票(ST、*ST類股票)共有50隻。從2014年半年報的情況來看,上述50家企業中,仍然有31家今年上半年出現了虧損。其中,*ST超日*ST儀化*ST二重*ST新材等8家企業的虧損金額都在1億元以上。業內人士分析,一旦未來退市真正的實現常態化,這些企業有可能迅速面臨被投資者拋棄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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