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滬交易所修訂上市規則 細化退市條件
- 發佈時間:2014-10-20 08:03:21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王文舉
為落實中國證監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深滬交易所分別對《上市規則》涉及退市制度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深交所昨日發佈新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同時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和《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兩項配套規則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同日,上交所也發佈了新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並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等退市相關配套規則公開徵求意見。修訂後的《上市規則》將於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深交所對《上市規則》進行了充實和完善:一是完善主動退市的內部決策程式。在原規定“須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的基礎上,增加了“須經出席會議的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的規定。二是明確了重大資訊披露違法退市公司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的條件。對有關“全面糾正違法行為、及時撤換有關人員、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妥善安排”的規定予以細化,對“限制相關主體股份減持行為”作出了具體的安排。三是強化上市公司被立案稽查期間的風險提示。在原規定“涉嫌重大違法被立案稽查的公司應當每月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存在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的基礎上,增加了“董事會或深交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風險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數”的規定。四是增設了重新上市申請復核相關程式。為保證程式公正,增設了申請人對重新上市有關決定的復核程式,充分保護申請人和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深交所將按照《退市意見》和《上市規則》的要求,儘快修訂出臺退市整理期、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配套規則,切實加大退市制度的執行力度,對於應當退市的公司,出現一家,退市一家,堅決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上交所此次修訂的重點和亮點主要是兩方面: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充分尊重並保護市場主體基於其意思自治作出的退市決定,為建立更順暢的能上能下的退市機制提供了基礎和空間;二是新增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將投資者和市場反應最強烈的欺詐發行和上市公司重大資訊披露違法等嚴重違規事件,納入強制退市情形,並明確了相應的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要求。
為了防止涉嫌重大違法公司的相關主體在被立案稽查後,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逃避依法應承擔的違法違規責任,新《上市規則》中新增關於限制涉嫌重大違法公司的相關主體減持股份行為的規定。新《上市規則》要求,相關責任主體在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後,形成案件調查結論之前,應當遵守公開承諾,暫停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並就此明確了具體實施程式,以確保相關責任主體在需承擔責任時有相應的財産可供補償受害的投資者,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此次退市制度改革始終貫穿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主線。一是強化自主退市公司退市的內部決策程式。為防範惡意主動退市,侵害中小投資者權益,減少主動退市的隨意性,新《上市規則》要求,審議主動退市事項的相關股東大會決議,除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股東2/3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2/3以上通過。二是推動落實異議股東保護機制和民事賠償責任。新《上市規則》明確要求,主動退市公司應當為對退市決議持異議的股東保護作出專項安排。對於重大違法行為的公司,要求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承諾安排,主動賠償投資者損失。三是建立重大資訊披露違法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的特別機制。四是強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風險揭示。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新《上市規則》對重新上市的條件進行了調整,按照主要指標等同IPO條件的原則作出規定。
同時,為了穩定投資者的原有市場預期,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上交所在發佈新《上市規則》的通知中明確,在重新上市條件的適用上實行“新老公司劃斷”,對新《上市規則》生效前的已退市公司設置36個月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仍適用原《上市規則》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還表示,將根據《退市意見》和新《上市規則》的規定,儘快修訂上交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等退市相關配套規則,保障各項具體制度安排及時落實。昨日,上交所已同步就上述退市配套規則的修訂內容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