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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差異化安排退市公司重新上市

  • 發佈時間:2014-10-20 08:0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鐘國斌  責任編輯:王文舉

  近日,中國證監會發佈《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下簡稱《退市意見》)。深交所修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4年修訂)(下簡稱《重新上市實施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2014年修訂)(下簡稱《退市整理期特別規定》)。上交所修訂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4年修訂)》(徵求意見稿)(下簡稱《重新上市辦法》)、《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2014年修訂)》(徵求意見稿)(下簡稱《退市整理期細則》)、《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2014年修訂)》(徵求意見稿)(下簡稱《風險警示板辦法》)。深滬交易所有關負責人就退市制度配套規則的修訂情況,回答了記者的問題(以下簡稱“答記者問”)。

  本次配套規則主要修訂內容

  對於本次各項配套規則主要修訂的內容,“答記者問”稱,深交所本次修訂《重新上市實施辦法》和《退市整理期特別規定》。深交所要求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應當符合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且凈利潤超過3000萬元、最近三年主營業務、董事、高管人員、實際控制每人平均不變等條件,並要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具備合法任職資格,不得存在近年被行政處罰、被處分、被調查等影響其任職的情形。

  “答記者問”稱,上交所本次修訂的配套規則包括《重新上市辦法》、《退市整理期細則》以及《風險警示板辦法》三項規則。《重新上市辦法》增加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針對退市公司的不同退市情形,對其申請重新上市的間隔期作出差異化規定(見附表);二是對於欺詐發行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這兩類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將全面糾正違法行為作為受理其申請的前置條件;三是對於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糾錯”情形,也就是相關重大違法情形認定被撤銷或者變更這種特殊情形的恢復上市地位問題,設立專門章節作出了相關規定。《退市整理期細則》對於處於重大資産重組進程中的強制退市公司股票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規定由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作出選擇,以保證退市工作平穩進行。《風險警示板辦法》增加了參與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投資者適當性的有關規定。

  重新上市安排差異化

  “答記者問”稱,本次修訂對不同情形退市的公司申請重新上市作出差異化規定。上市公司被終止上市的情形有多種,可將其區分為主動退市、因市場交易類指標強制退市、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以及其他強制退市等幾種。鋻於不同退市情形在退市意願、違規程度、公司陷入困境程度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從尊重和鼓勵上市公司基於自身合理需求和意願實施主動退市、進一步提高重大違法行為的違規成本等因素考慮,有必要對退市公司重新上市作出差異化安排。

  深交所針對不同的退市情形公司,區分主動退市公司與強制退市公司、一般強制退市公司與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在重新上市的申請、受理及審核環節上作出了差異化安排。

  上交所對不同情形退市的公司申請重新上市作出的差異化安排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公司退市的情形不同,其重新上市申請的間隔期有所差異;二是對於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的,特別規定了將公司全面糾正違法行為作為上交所受理其申請的前置條件;三是對於主動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的,在申請文件、審核程式等方面進行一定簡化;四是對於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糾錯”恢復上市地位情形,在申請文件、審核程式、重新上市後的交易安排等方面作出了特別規定。

  重大違法退市重新上市要糾錯

  “答記者問”稱,本次退市制度改革中允許重大違法公司經糾正後申請重新上市。按照《退市意見》的精神,深交所允許因重大違法被終止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已全面糾正違法行為、及時撤換有關責任人員、對民事賠償承擔作出妥善安排的,並且符合重新上市基本條件的,可以向該所申請重新上市。為確保公司基本面已得到改善、重大違法影響已基本消除,深交所在《重新上市辦法》中對前述公司從申請條件、申請間隔等方面,都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以充分保障公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上交所將“全面糾正”細化為四項具體條件:一是已全面糾正重大違法行為,如公司已就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所涉事項披露補充或更正公告,對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已處理完畢,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可能引發的與公司相關的風險因素已消除,等等;二是已撤換與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有關的責任人員,包括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的有關人員、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有關人員等;三是已對相關民事賠償承擔做出妥善安排,如相關賠償事項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該判決已執行完畢;未作出判決但已達成和解的,該和解協議已執行完畢;四是公司聘請的重新上市保薦機構、律師已對前述三項條件所述情況進行核查驗證,並出具專項核查意見,明確認定公司已完全符合前述三項條件。

  深交所對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間隔期的規定

  情形 申請重新上市間隔期

  1.一般強制退市公司 12個月

  2.重大違法退市公司 一個會計年度

  3.因市場交易類指標退市公司 3個月

  上交所對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間隔期的規定

  情形 申請重新上市間隔期

  1.主動退市的公司 可以隨時提出重新上市申請

  2.因市場交易類指標強制退市的公司 三個月

  3.因欺詐發行強制退市的公司 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4.除2、3原因外的其他強制退市公司 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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