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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清理稅收優惠 PE正式告別紅利時代

  • 發佈時間:2015-03-17 00:26:24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不過,“紅股”轉讓徵收營業稅並非是唯一讓創投企業頗感壓力的稅收調整政策。近期,各地針對PE優惠政策的收緊和暫停等通知也開始陸續出臺。2月16日,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發佈通知稱,停止執行2010年7月印發的《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中針對自然人LP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據了解,天津、北京、新疆、浙江等地方也都在清理此類針對PE/VC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按照新發佈的通知顯示,對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在2014年度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應對股權投資收益併入合夥企業應稅收入,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同時,新規明確,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分配給法人合夥人,法人合夥人取得此項不屬於直接投資的投資收益時,應依據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確定為應稅收入,在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依法計徵企業所得稅。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此前各地通過各類稅收優惠政策吸引投資,加快當地股權投資行業發展,同時也促進了本地新興行業的發展,而目前此類優惠政策的清理,將意味著大部分PE/VC企業的稅收負擔會普遍增大。“出於招商引資的壓力,部分地方可能會考慮從其他層面對招商對象出臺扶持政策,但總體上會對原有的稅收優惠進行一定程度的廢止和清理。”

  在具體操作層面上,針對自然人LP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及稅務處理也同樣面臨各種複雜情況。“如因上市公司並購溢價而産生的收入、創新發明人通過發明入股並進行作價轉讓所獲的收益等是否應該納入計稅範圍,對自然人LP進入草創項目的天使投資或者加入投資創投基金的投資行為是否應該視為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行為等等,這類具體細節問題需要按照不同個體,或者同一個體不同市場行為進行差異化區別,然後再進行徵稅。”王守仁説。

  對於深圳這座創投城市而言,一定程度上的稅收優惠政策曾在吸引金融機構進駐、推動本地新型産業發展方面起到巨大作用,而稅收政策的調整恐將給當地PE機構的稅收支出形成龐大壓力。在王守仁看來,創業投資在支援中小微創新創業企業發展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推助作用。地方政府通過一系列優惠扶持政策使得創業投資業得以快速健康規範發展,無論是限售股送轉配股轉讓重新計入營業稅徵收範圍,還是當前針對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政策暫停,都將給創投業發展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嚴重挫傷創業投資支援創新創業及投資培育中小微創新創業企業發展的積極性。

  不過也有分析人士認為,當前各地稅收優惠政策條款過多、相對混亂,造成地方政府之間依靠“稅收紅利”來招商引資,一定程度上並不利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形成。但同時地方政府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區別,而不能盲目地進行“一刀切”式的清理,從而形成對當地企業發展不利影響,在重大稅收政策調整及徵稅操作上需要審慎處理。劉俊海建議,應該儘快對營業稅等相關稅收條例進行修改,按照“宜細不宜粗”原則對具體徵稅內容進行詳細的界定,從法律制度層面明確納稅人義務,確保稅收法律的透明性和穩定性,同時保護稅基,杜絕稅收徵收過程中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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