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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者自負”理念亟待深入人心

  • 發佈時間:2015-01-17 01:04:17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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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潮流

  □ 本報記者 陳瑩瑩

  2014年,信託業資産規模高歌猛進,挺進13萬億元。這一年,信託業通過網際網路等渠道被更多普通投資者所了解和熟悉;這一年,據不完全統計,幾乎每個月都會發生大大小小的信託産品兌付風險事件。同樣是在這一年,信託業保障基金宣告成立。

  專家和業內人士指出,規模數百億元的信託業保障基金,不僅能夠維護風險漸增的信託業,亦將逐步打破所謂的“剛性兌付”,同時還能隔離信託業風險“傳染”。另據了解,《信託公司信託業務盡職指引》、《信託公司監管評級》等後續監管文件正在討論與徵求意見。

  房地産信託“埋雷”

  2015年新年伊始,佳兆業的危機仍在發酵。與之相關的房地産信託産品、信託公司難免遭受“池魚之災”。據媒體報道,其所涉存量信託融資規模高達70億元,至少涉及四家信託公司:外貿信託、愛建信託、平安信託、華潤信託等。

  平安信託此次信託計劃募集規模超25億元,金額較大,而且將於近期到期。平安信託方面表示,針對目前續存産品,正積極採取各種措施保護投資人利益。外貿信託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公司並沒有未披露事宜,公司將嚴格履行受託人職責,密切關注事態進展。

  與此同時,恒盛地産爆發危機也被曝牽連四川信託和中融信託。一時之間,房地産信託似乎遭遇“十面埋伏”。實際上,近年來,房地産信託産品的風險與走勢,始終受到市場各界關注。信託業內人士表示,“房地産信託業務多年來都是各家公司佔比最高的業務。不過,最近一兩年,整個行業開始謀求轉型,收縮這塊業務。”中國信託業協會數據顯示,2014年前三季度新增4030.94億元房地産信託,較上年同期(4750.97億元)下降了15.16%。

  不過,信託業內人士指出,即使是最讓人擔心的房地産信託,2015年也不會形成區域性風險和系統性風險。因為目前房地産信託的主流模式是基於債權債務關係的融資,抵押物充足、抵押率合理。在土地價格沒有出現大幅回落時,債權追索有效。雖然沒有系統性風險,但預計局部的、地區性風險暴露難以避免,2015年風險暴露的房地産信託産品,風險源是信託公司在前期産品開發、産品管理過程中的操作風險。

  中國信託業協會的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12月以及2015年3月至6月信託項目到期兌付比較集中。其中,2015年3月至6月將到期信託項目分別為1788個、1328個、1454個和1428個,到期規模預計分別為5261.3億元、4343.7億元、4093.7億元、4232.5億元。從數據上可以看出,2015年3月到期規模高於其他月份。

  保障基金劍指“剛兌”

  風險總是與機遇並存。對於信託業內而言,2014年末成立的信託業保障基金,或許就是打破行業多年來形成的“剛性兌付”,進行市場化運作發展的重大機遇。

  據了解,信託保障基金公司是經國務院同意,由銀監會批准成立並負責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由中國信託業協會聯合13家信託公司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本115億元。銀監會非銀部負責人曾透露,註冊資本中,信託業協會代表68家信託公司出資佔一部分比例。銀監會非銀金融機構監管部相關負責人指出,目前信託資産的存量為13萬億元,信託週期一般為三年,以每年換手1/3估算,2015年新發信託規模為4萬億元。按照新發項目上繳1%作為保障基金的規則,預估2015年信託保障基金規模將達到400億元。

  專家和信託業內人士表示,這種機制安排有助於維護信託行業穩定,有助於落實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有助於穩妥解決所謂“剛性兌付”問題,有效防範信託公司及其股東的道德風險。針對信託公司或産品出現風險,原則上按照“債務重組——外部接盤——履行恢復與處置計劃——動用保障基金”的順序進行風險處置。保障基金作為最後手段,參與對信託公司的有償救助,而不是損失賠付。

  普益財富研究員范傑認為,保障基金除了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援之外,主要作用即作為最後貸款人為信託公司提供資金支援。但使用並不會頻繁,而是在信託公司破産、關閉、重組時才會使用。從這個意義上看,行業保障基金更像是對生前遺囑的補充。

  樹立“買者自負”理念

  信託業內人士坦言,“剛性兌付”的隱性擔保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近幾年的爆髮式增長,也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信託機構堅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但隨著行業規模不斷擴大,“剛性兌付”顯然難以持續,“買者自負”亟待深入人心。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綜合研究室主任陳道富認為,當前隨著信託産品陸續到期兌付,我國宜堅持信託本質,在強調信託公司信託責任的基礎上,打破“剛性兌付”,堅持“買者自負”的信託風險文化。

  雖然信託業內“剛性兌付”的潛規則仍未被打破,但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來看,樹立信託投資者“買者自負”的風險理念日益迫切。對於投資者而言,不能迷信所謂的“剛性兌付”。監管層推進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信號已十分明顯,不能再把“信託高收益、高風險”當“耳旁風”。投資信託需要“一看二慢三通過”,在重視收益率的同時,要對銷售渠道、公司實力、産品投向以及融資方實力等進行全面考量。對於所投資産品的合同條款更要仔細研讀,特別是有關風控的條款,避免似是而非的理解,切實維護好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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