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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2日 星期二

基金投資“雙十”紅線不能成為橡皮筋

  • 發佈時間:2015-01-30 08:0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基金2014年四季報顯示,截至去年底,有30隻基金出現了持有個股市值超過凈值10%的情況。原因包括基金對重組股過度狂熱追捧、重組股票持續停牌無法賣出導致被動超限;有的基金超限持股並沒有停牌,超限時未能及時減持。

  所謂“雙十”紅線,是《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隻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産凈值的百分之十;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如果觸碰“雙十”紅線,第三十五條規定,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調整,但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制定“雙十”紅線,一方面是為了讓基金分散投資,防範投資風險,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基金大量持股操縱市場。美國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也有類似規定,開放型基金對任何公司的持股不得超過基金持股的5%,擁有任何公司在發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10%。70多年來的市場風雲一再證明,對基金投資比例設立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滬深股市,上市公司重組常常伴隨著一波大行情,基金即使當時買入金額低於基金凈值的10%,但由於上市公司因發佈重組消息而停牌,期間遇到股市大幅上漲,停牌股就要按2008年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來估值,一般基金公司採用指數收益法,即把停牌期間行業指數的漲跌幅視為停牌股的漲跌幅。基金估值提升,有些基金持有人為避免風險大額贖回,基金資産凈值顯著縮水,此時停牌股佔比就很容易越過10%的比例限制,從而“被動”超限。而假若上市公司重組最終告吹,停牌股復牌後漲幅甚至趕不上行業指數漲幅,留守的基金持有人就要為此買單了。事實上,現在失敗的資産重組比比皆是,基金如此豪賭,確實讓基金持有人承擔了巨大風險。

  基金投資觸犯“雙十”紅線,還容易引發連環性的法律問題。比如2013年華商盛世基金大舉買入東方財富,由於東方財富股價上漲等原因,越過了“雙十”紅線。為了遵守“雙十”紅線,基金被迫減持了部分東方財富股票;但因華商盛世作為持股東方財富5%以上的股東,其賣出行為觸犯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短線交易規定,即上市公司董監高、持有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觸碰“雙十”紅線後,按基金投資運作辦法必須減持,但減持又可能違反短線交易規定。到目前為止,基金碰上這種情況該如何辦,上市公司是否應該沒收基金短線收益,仍然沒有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既然法規明文規定了“雙十”紅線,就須無條件遵守;至於基金為了滿足“雙十”紅線而被動減持,從而觸犯《證券法》短線交易禁令,那也應該將“短線交易”歸入上市公司,因為《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短線交易豁免情形,並不包括此類情形。市場主體為了遵守一個法規,而“被動”違反了另外一個法規,不能單純怪法規不合理,而應該反思自身在這方面的風險管控是否到位;既然預期某股後市看漲,那麼配置該股比例過高,將來很可能為了遵守“雙十”規定而被逼賣出、由此又可能違反短線交易規定,那為什麼還非得配置超過5%的比例,為什麼不考慮週全些,多留點余量?對有些基金超比例所持股票並沒有停牌,但基金管理人卻不採取措施退回“雙十”紅線之內的行為,若情節嚴重,理應按照《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予以懲處,包括處以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等。

  或許,目前“雙十”紅線規定還不是很合理、需要予以改進。比如,為避免因為股價上漲導致基金“被動”減持違規現象的發生,有人主張以“持股成本10%”的限制來完善對基金投資“雙十”規定,這些都可探索,但這是另外一個話題。無論如何,對於現有的法律法規,必須無條件遵循,“雙十”紅線不能是條橡皮筋,碰了也白碰。切實維護法律法規權威性,依法治市才不是一句空話。

  (熊錦秋 作者係資深經濟研究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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