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富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富潤”)及有關責任人因存在非經性資金往來行為,被上證所處以監管關注。
公告顯示,經查明,2016年11月24日,浙江富潤向江有歸等6名自然人以及嘉興泰一指尚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等12家企業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其持有的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一指尚”)100%股權的事項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批復,並於2016年12月27日完成泰一指尚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本次交易完成後,江有歸直接持有浙江富潤6.03%的股份,同時持有寧波章魚控股有限公司50%的股權。
2016年11月24日和12月1日,寧波章魚控股有限公司分別違規佔用前述重組標的泰一指尚資金各2000萬元,合計佔用金額4000萬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佔用餘額為2850萬元,上述款項已于2017年1月25日全部收回。江有歸未及時向浙江富潤提供上述資金佔用資訊,浙江富潤未在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報告中對上述資金佔用情況進行披露。
綜上,上交所認為,浙江富潤及控股子公司與關聯方的以上非經性資金往來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等有關規定;公司財務總監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相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江有歸作為重大資産重組交易對方,未及時向浙江富潤提供泰一指尚資金佔用資訊,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四條和《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22條等有關規定。
鋻於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浙江富潤股份有限公司、江有歸、寧波章魚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公司時任財務總監王堅予以監管關注。
公開資料顯示,浙江富潤(A股證券代碼:600070)係經原浙江省股份制試點工作協調小組浙股[1994]8號文批准設立的股份制試點企業。于1994年5月19日成立,經營交通基礎設施及熱電工程的投資開發,旅遊服務(不含旅行社),針紡織品、服裝的製造加工、印染等。
此前浙江富潤公佈的2017半年報顯示,報告期內,浙江富潤實現營業收入86,557.09萬元,與上年同比增108.95%;實現利潤9,720.47萬元,與上年同比增1,620.17%;基本每股收益0.19元。
(責任編輯: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