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公司治理規範再提升。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關於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並就《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下稱《決定》)進行公開徵求意見。
據了解,新修訂的公司法已於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對公司監事會、職工董事設置,以及董監高人員關聯交易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為做好監管制度銜接,給金融機構完善治理架構、開展章程修改等工作提供具體遵循,金融監管總局起草形成《通知》和《決定》。
《通知》明確,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金融機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履行職責,或者由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
金融機構取消監事會後,原外部監事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要求的,可按照獨立董事的選任程式轉任獨立董事,原任職外部監事和轉任獨立董事的累計任職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年。業內人士表示,總體來看,這些修訂有利於降低金融機構的管理成本,提升公司治理的靈活性和有效性。
對於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機構,除依法設置監事會並有職工監事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通知》明確,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産生,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以避免利益衝突。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考慮到設置職工董事需充分徵求各方意見,並履行企業民主管理有關程式,金融監管總局將結合實際情況,指導各類機構穩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人員選任等相關工作。
上海證券報記者了解到,現行《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將關聯交易分為一般和重大關聯交易兩類,僅要求重大關聯交易報董事會批准。新修訂的公司法進一步強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要求與之相關的所有關聯交易均要報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
《決定》對《辦法》作相應修訂,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前述人員的關聯方,與銀行保險機構開展的關聯交易,應由董事會批准。同時,結合行業實際情況,對於由金融機構提供的日常金融産品或服務,交易金額較小的,可簡化審議程式。具體來看,自然人單筆交易額在50萬元以下或與法人單筆交易額在500萬元以下的關聯交易,且交易後累計未達到重大關聯交易標準的,可以由董事會對此類交易的管理統一作出決議,免予逐筆審議。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通知》是落實公司法的重要舉措,有利於金融機構建立符合自身實際的治理架構,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靈活性和有效性;有利於保護職工權益,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強化內部監督制衡。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金融機構穩妥有序落實相關要求,持續健全公司治理,以更加完善的內部治理,為金融高品質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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