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責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並限期改正的決定書
- 發佈時間:2016-04-06 17:29:47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海重型機器廠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註冊號:310112000035017
組織機構代碼:13220076-8
法定代表人:張安頻
地址:上海市閔行區江川路1800號
上海重型機器廠有限公司核安全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標準規範開展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等違規行為。
以上事實,有《關於上海重型機器廠有限公司違規、瞞報情況的調查報告》及《關於核電過渡段鍛件違規校形及核電試板探傷問題的初步調查報告》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八條關於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是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技術依據的規定。
我局于2016年3月17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接受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關於責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並限期改正的告知書》(國核安函〔2016〕24號)及《送達回證》(國核安送〔2016〕2號)和你公司《關於核安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的回函》(上重質發〔2016〕第10號)為證。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禁止使用相關設計、設備,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我局責令你公司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並限于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三、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後,你公司應立即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限期改正並於改正期滿後10日內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
四、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環境保護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家核安全局
2016年4月1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4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