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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常州電站輔機總廠有限公司)

  • 發佈時間:2016-01-25 16:30:43  來源:環保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常州電站輔機總廠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註冊號:320400000000335

  組織機構代碼:13715665-5

  法定代表人:杜發平

  地址:江蘇省武進高新技術産業技術開發區鳳棲路8號

  常州電站輔機總廠有限公司核安全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品質保證體系失效和偽造理化檢驗人員簽名等違規行為。

  以上事實,有《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民用核安全設備活動過程監督檢查記錄》《常州電站輔機總廠有限公司核安全檢查報告》《檢查記錄》及你公司提交的《核安全專項檢查整改情況説明》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單位應當提高核安全意識,建立完善的品質保證體系,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品質和可靠性。第二十八條規定,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製造品質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驗收。

  我局于2015年12月17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接受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核安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國核安函〔2015〕144號)及《送達回證》(國核安送〔2015〕02號)和你公司《關於核安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的回函》(常電輔司字〔2015〕4號)為證。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單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進行設計製造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該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品質檢驗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根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並限于2016年2月29日前完成相關問題的整改工作。

  三、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後,你公司應立即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並於限期改正期滿後10日內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整改期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計算。

  四、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環境保護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家核安全局

  2016年1月20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1月2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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