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浙江三方控制閥股份有限公司)
- 發佈時間:2016-01-25 16:30:44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浙江三方控制閥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註冊號:330100000067319
組織機構代碼:67989532-1
法定代表人:方永良
地址:浙江省富陽市富春街道金秋大道41號內
浙江三方控制閥股份有限公司核安全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自2014年11月我局開展核安全文化宣貫推進專項行動以來,仍然存在未按照許可活動範圍開展活動、偽造無損檢驗人員簽名等違規操作和弄虛作假問題。
以上事實,有專項檢查記錄單、現場核查記錄單、《浙江三方控制閥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活動中採購控制專項檢查報告》(北核發〔2015〕150號)及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活動中採購控制專項檢查報告(北核發〔2015〕150號)問題的整改報告》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關於禁止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和範圍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規定。
我局于2015年12月22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接受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核安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國核安函〔2015〕143號)及《送達回證》(國核安送〔2015〕01號)和你公司《關於核安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的回函》(三方控股〔2015〕第24號)為證。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和範圍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
根據該條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活動,並限于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三、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後,你公司應立即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活動,並於限期改正期滿後10日內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整改期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計算。
四、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環境保護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家核安全局
2016年1月20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1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