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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借款離婚後妻子也要揹債嗎

  • 發佈時間:2016-03-25 08:29:56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高女士和孫某于2002年在農村登記結婚。在家務農2年後,夫妻雙雙進城打工並定居下來。由於兩人都忙於掙錢,溝通越來越少,雖然經濟條件一天比一天好,夫妻感情卻慢慢變淡了。2015年7月,兩人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並未涉及債務處理問題。離婚後,高女士搬出去單獨居住。

  不久前,高女士突然接到法院的傳票,説是前夫孫某曾在2014年8月向朋友耿某借款12萬元,並打有借條,現在耿某起訴要求孫某和高女士共同償還該筆債務。高女士頓時傻了眼,覺得自己十分委屈,因為關於前夫借的這筆錢,她完全不知情,更不認識債權人耿某。高女士認為,孫某借的這12萬元根本就沒有拿回家裏花一分一厘,況且現在兩人都離婚了,還要她揹債,完全沒有道理。那麼,高女士對前夫所負的債務是否要共同償還呢?

  律師説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條第3款的內容是:“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産清償。”上述司法解釋第25條還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産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上述規定説明,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均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即使離婚了,債權人仍有權要求雙方共同還債。但是,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夫或妻一方)明確約定該債務屬於個人債務;二是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産歸各自所有,並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

  如果高女士能夠拿出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那麼她對該筆債務就不承擔償還責任。若無法證明,那麼就需要對前夫所負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當然,高女士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後,有權向前夫追償其所償還的金額。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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