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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知假買假受侵害商家售假責任不能免

  • 發佈時間:2016-03-25 08:29:56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老人明知牛奶已經超過保質期仍購買,飲用之後生病,商家是否要賠償醫藥費和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今年春節前夕,安徽省碭山縣周寨鎮71歲的村民張老太太到本村小超市採買年貨。選購商品時發現在超市不起眼的一角擺放著某品牌的純牛奶,售價每箱40元。張老太太經常買這種牛奶喝,以往都賣52元一箱,便問店主這次怎麼這麼便宜?店主説,這幾箱牛奶已經超過保質期了,所以低價處理。他還勸張老太太,説這奶剛過期沒幾天,很多人都買來喝過,不會有問題。一向貪圖便宜的張老太太動了心,經過與店主一番討價還價,最終以35元的價格買了一箱。當天拿回家後,便與老伴一人喝了一盒。誰知到了晚上,張老太太便開始腹痛拉肚子,接著嘔吐不止,老伴兒趕緊把她送往醫院。後醫生診斷説是食用了過期食物引起的痢疾,因張老太太體質較敏感,所以反應明顯,共住院治療五天,花費812元。她的老伴也有輕微症狀,並無大礙。

  病癒回家後,張老太太在其孫子的陪同下,找到超市店主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購買牛奶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計1500元。店主卻稱自己已經告知張老太太牛奶是過期的,她自己仍堅持購買,因此拒絕賠償。幾經交涉無果,張老太太只好來到周寨司法所求助。

  司法所認為,超市出售的牛奶是供人飲用的食品,作為食品銷售者,店主有責任保證其食品是安全健康的食品。而該超市出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致使張老太太因飲用而生病,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産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因此,張老太太要求店主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有法可依。另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至於店主表示自己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也有明確規定:因食品、藥品品質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品質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據此,司法所對雙方當事人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明之以法,終於使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店主賠償張老太太1000元,案結事了,雙方也都從中汲取了深刻教訓。

  劉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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