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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生孩子,究竟誰説了算

  • 發佈時間:2016-03-25 08:29:55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陶玉榮張兆利

  自從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全面推行後,小家庭在生育決策上有了更多的主動權。但在現實中,不少夫婦卻在究竟生不生孩子、生幾個孩子的問題上發生分歧,當夫妻雙方的生育權産生矛盾,該如何處理呢?

  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丈夫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被駁回

  案例:去年國慶期間,23歲的女青年朱某與在同一家工廠打工的胡某結婚。今年初,朱某發現自己懷孕了。由於剛剛當上班組長,還漲了工資,朱某不想這麼早生孩子,打算再好好工作幾年多掙些錢,便在未徵得丈夫同意的情況下,自己到醫院做了終止妊娠手術。胡某得知情況後十分惱怒,以朱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權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朱某賠償自己精神損失費10萬元。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胡某的訴訟請求。

  説法: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這即是關於公民生育權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第1項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需要指出的是,妻子擅自終止妊娠的行為的確傷害了丈夫的感情,建議與丈夫共同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才有利於維護穩定和諧的婚姻家庭關係。

  妻子不願生二胎

  丈夫訴請強制懷孕無依據

  案例:小劉7年前與吳某結婚,婚後生育一女孩。2015年底,作為獨生子的小劉多次與妻子吳某商量再生個孩子,但吳某覺得自己已經35歲了,精力不濟,不願再生。幾次勸説無果,小劉一氣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妻子懷孕生育二孩。法官告知小劉,女性的生育自由受法律保護,法院不可能通過判決強制妻子何時生育以及生育幾個孩子。後經法官調解,小劉撤訴。

  説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這就是説,生育子女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生育權是一種選擇權,既可以選擇生,也可以選擇不生,不能強求。本案中吳某選擇不生“二孩”的做法,其實是對自身生育權的一種處分。當夫妻雙方在生育與否問題上各執已見、一方提起訴訟要求強制對方“生育”時,法院只宜調解,調解不成的,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妻子堅持做“丁克”丈夫起訴離婚獲支援

  案例:王某和李某是一對“85後”的小夫妻,崇尚自由生活方式的小兩口婚前就説好不要孩子,要做“丁克”一族。然而,結婚5年後,丈夫王某看著身邊的朋友幾乎都有了活潑可愛的孩子,不禁也動心了,想説服妻子李某生個孩子,但李某卻不改初衷,堅決不同意。無奈之下王某訴至法院,以妻子李某不同意生育子女為由要求與她離婚。最終,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判決准許雙方離婚。

  説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之規定,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事實上,由於生理上的差異,男性生育的權利和意願必須通過女性才能實現。如果雙方的婚姻關係繼續存續,王某要求生育子女的權利將會受到侵害。因此,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既保護了王某的生育權,也尊重了李某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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