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品種保護加個“護欄”
- 發佈時間:2016-01-22 02:31:56 來源: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種業是農業領域最具有科技含量的産業之一。2000年通過的第一部《種子法》,建立和規範了我國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對引導種業發展,確保糧食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2015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種子法》修訂草案。今年1月,新《種子法》開始實施,著力構建現代種業制度,為現代農業和林業發展提供種業保障。那麼新舊種子法有哪些差別?新種子法有哪些亮點?一些修改內容背後的深層原因是什麼?就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
——簡政放權——
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
這次《種子法》修訂由全國人大主導,歷時3年。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局長張延秋説,與舊《種子法》對比,新《種子法》最大限度地簡化了政府的職能,最大限度地發揮了市場作用,主要體現在“三減三取消一下放”。減少審定作物數量,由28種到5種;減少行政許可,將種子生産和經營兩項許可合併;簡化引種程式,將原來要經過引種所在的省區市農業、林業部門同意,改成備案。取消申請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時對資金的要求,取消先證後照的規定,取消種子檢驗員資格考核。將“育繁推一體化”企業生産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權由農業部下放到省級。
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是對主體資質的認定。目前,大多數企業既從事種子生産又從事種子經營。新《種子法》將生産與經營許可“合二為一”,不僅方便了企業,減少了許可成本,也聚集了監管對象,方便了政府監管。
從“兩證合一”著力,新《種子法》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原則,對生産經營管理制度也進行了改革。具體做法上,取消申請許可時註冊資金要求和先證後照要求,放寬許可條件。取消企業申請許可時有關註冊資金的要求,有利於企業合理配置相關資源,釋放更多的潛能。取消先證後照的前置許可條件,生産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可以平行辦理,有效縮短了企業辦理手續週期。下放許可審批,有利於企業就近申請,為企業提供了更大便利。
但是,也有業內人士表示,新《種子法》雖然簡政放權,規定對部分非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登記制度,但説得“不清不白”,留下了很多漏洞。
另有種業集團高管表示,生産經營許可證合一的規定還需要出臺細化的辦法,否則集團型企業在具體操作環節仍將很麻煩。
——鼓勵創新——
新增章節加強新品種保護
1997年,我國頒布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隨著我國種業快速發展,僅靠條例進行保護已難以滿足現實需要,侵權套牌等違法現象日益增多,侵害了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挫傷了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創新積極性,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了種業的健康發展。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副主任張福貴説:“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立法層級相對較低。在我國智慧財産權法律制度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均有相關法律進行保護,唯有植物新品種是通過法規來規範的。二是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水準偏低。保護力度和強度、保護範圍和內容遠不能適應當前推動現代種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三是鼓勵品種創新不足,企業維權存在週期長、舉證難、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等問題。”
張延秋説,新《種子法》增設了新品種保護一章,將原《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內容上升為法,並對植物新品種的授權條件、授權原則、品種命名進行了規定。
例如,新《種子法》將植物新品種界定為,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和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也就是説,不能把生産上用了多年且沒有任何改良創新的公知公用的老品種或山上挖來的一個植物資源拿來申請新品種保護;鼓勵企業培育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新品種,為符合條件的育繁推一體化企業開闢品種審定綠色通道,對於達到審定標準的,審定委員會應當頒發審定證書等。這增強了新品種保護的力度,有利於促進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事業發展。
——保護農民——
售假劣種違法成本將增加
“在這些年的實際操作中,一方面,官方審定的合法品種在市場上難覓蹤影,另一方面,超出審定區域的‘黑種子’卻氾濫成災。”湖北省農業部門的一位官員告訴記者,近年來國內農作物種子市場監管力度前所未有,但市場秩序混亂問題依然突出,例如在鄂豫交界地帶,農民用腳投票,
催生出一條龐大的地下種子交易鏈,大量“官種子”填補不上的供應缺口最終靠的都是沒有合法身份的“黑種子”補齊。大量表現突出的品種被扼殺在審定環節。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表示,針對坑農、害農案件時有發生,給農民造成嚴重損失的情況,必須嚴厲打擊,堅決懲處。新《種子法》這次特別強調對農民利益的保護,完善了執法機制,加大對坑農、害農種子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這次修改完善了執法機制,對種子違法行為查處可以採取行政強制措施,通過聯合執法,加強案件的查處力度。
同時,新《種子法》為農民解決有關種子品質糾紛提供便利,完善了種子索賠的規定。明確種子使用者因種子品質或種子標簽和使用説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既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的生産者和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而依據舊《種子法》的規定,只能先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
在處罰方面,也加大了違法行為的成本。對生産經營假種子的處罰,由違法所得的5—10倍提高到貨值的10—20倍;對構成犯罪的,刑法規定要判刑,對判處有期徒刑的這些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規定了行業禁入。“我希望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貫徹新修改的《種子法》,嚴格執法,因為農民的利益無小事,所以要時刻把農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把保護農民利益作為工作的重點,要做實、做細、做好。”岳仲明強調。
■業內聲音
此次新《種子法》頒布後,品種審定的綠色通道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這是對育繁推一體化的種業企業進行自主研發的支援,是對種子企業成長為科技創新的主體的期望,也是對我國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落實。為了能夠使綠色通道落到實處,我有幾點建議:
一是綠色通道要對真正從事自主研發、真正投入科技創新的育繁推一體化企業開放,否則就會失去應有之意。
二是育繁推一體化的企業要在建設好、管理好篩選試驗網路的同時,做好産學研協同創新、協作共贏這篇大文章。
三是在綠色通道仍然與審定標準相掛鉤的情況下,建議主管部門以開放創新的思路,在當前農業生産方式、經營主體發生重大變革的情況下,加快改革審定制度,在強調産量的組別之外,增加設置體現機械化生産方式、綠色環保理念、多元消費需求、不將産量作為約束性指標的新特色組別,如“機械化輕簡化組”“主要病蟲害抗性組”等,以凸顯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綠色健康、多抗廣適等適應農民及消費者需要的品種價值新趨勢,為農業生産“轉方式、調結構”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四是在建立全國統一的審定品種資訊數據庫、標準樣品庫和DNA指紋圖譜庫的過程中,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在標準制定、承擔單位的篩選等方面,採取公開招標等方式,吸納有能力的育繁推一體化種業企業參與和承擔。
——中國種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田冰川
建議玉米品種的審定標準如下:産量要求,不低於當地(省市自治區)前3年統計局公佈的平均産量;抗性要求,主要病害高感的不得超過2個;品質要求,專用品種符合相關標準,普通品種對品質不做要求。
——安徽省原種子站站長孔令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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