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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法修訂:縮小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範圍

  • 發佈時間:2015-11-07 02:31:40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科技日報訊 (記者陳瑜)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11月4日表決通過了種子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岳仲明在隨後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此次種子法修訂的重點之一是改革完善了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

  “品種審定制度是種子法品種管理的一個基本制度。” 岳仲明説,此次修訂主要縮小了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範圍,取消了農業部及各省對主要農作物的確定權,減少了品種管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對不再實行品種審定的農作物絕大多數納入了品種登記管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

  但他同時表示,我國在品種登記制度方面缺乏實踐經驗,起步階段登記範圍不要過寬、登記門檻不要過高、程式不要太複雜,要防止變相審定,應建立由品種登記申請者對登記品種的真實性負責、主管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機制,也就是説,主管部門只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不做實質性審查,這有利於品種儘快上市推廣,滿足市場需要。主管部門也可從繁重的行政事務中脫身,重點對種子事中事後監管,及時發現、解決種業發展的問題。

  此次種子法修訂的另一大亮點是新增了“新品種保護”章節。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副主任張福貴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這是維護品種權人合法權益、促進育種創新、提高創新能力的根本保障。

  張富貴介紹,目前新品種保護的法律依據是1997年頒布實施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隨著我國種業的快速發展,僅靠條例保護已難以滿足現實需要,侵權套牌等違法現象日益增多,侵害了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挫傷了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創新積極性,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了種業的健康發展。

  此次種子法修訂借鑒了荷蘭、日本等有關國家在種子立法中的經驗,對植物新品種的授權條件、授權原則、品種命名、保護範圍及例外、強制許可等作了原則性規定。

  此外,修訂後的種子法明確了對轉基因品種要跟蹤監管和資訊公開的要求,對生産經營未經批准轉基因種子的違法行為堅決打擊,對批准的作物種子建立可追溯制度,依法依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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