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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看懂《種子法》

  • 發佈時間:2015-11-09 08:30:42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增加

  品種審定綠色通道

  實行選育生産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對其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可以按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試驗,達到審定標準的,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頒發審定證書。種子企業對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新《種子法》第十七條)

  審定品種撤銷

  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經原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後,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佈公告,停止推廣、銷售。(新《種子法》第二十一條)

  部分非主要農作物登記制度

  國家對部分非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登記制度。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新《種子法》第二十二條)

  “新品種保護”單列為一章

  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國家鼓勵和支援種業科技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及成果轉化。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得到推廣應用的,育種者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佔權。(新《種子法》第二十五至三十條)

  加強標簽管理

  種子生産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品質負責。

  種子使用者因種子品質問題或者因種子的標簽和使用説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要求。(新《種子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扶持措施”單列一章

  國家加大對種業發展的支援。將先進適用的制種採種機械納入農機具購置補貼範圍。對優勢種子繁育基地內的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實行永久保護。國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種子生産經營和收儲提供信貸支援。國家支援保險機構開展種子生産保險。國家鼓勵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與種子企業開展育種科技人員交流。(新《種子法》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

  修改

  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引種。(原《種子法》第十六條)

  改為: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引種的,引種者應當備案。(新《種子法》第十九條)

  分設生産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原《種子法》第二十至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改為:合併為生産經營許可證。(新《種子法》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

  種子使用者因種子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原《種子法》第四十一條)

  改為: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産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新《種子法》第四十六條)

  生産、經營假、劣種子的,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原《種子法》第五十條)

  改為:分設侵犯植物新品種權、假冒授權品種、生産經營假種子、生産經營劣種子等。罰款比例和金額大幅提高。例如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新《種子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各自分別確定的其他一至二種農作物。(原《種子法》第七十四條)

  改為: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新《種子法》第九十二條)

  取消

  市州一級審定權

  在具有生態多樣性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自治州承擔適宜於在特定生態區域內推廣應用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原《種子法》第十五條)製圖:王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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