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海洋新能源健康發展
- 發佈時間:2016-01-21 08:31:38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海洋新能源屬於可再生能源,其開發利用對應對能源瓶頸、環境污染、海島用電、海洋權益維護和國防安全等問題均有重要意義。目前,海洋新能源在我國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很低,尚未形成産業規模,而我國近海海洋能理論裝機容量超過18億千瓦,這一數字甚至超過了目前的電力需求總和。由此可見,開發利用海洋新能源大有可為。不過,目前還存在幾個方面的問題:
海洋新能源未納入可再生能源發展體系。2005年以來,我國陸續發佈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明確了新能源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和先導地位,逐步完善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支援和保障體系,對新能源開發利用及其産業化推進提出了發展目標和任務要求。但是,關於海洋新能源的法規、政策、規劃,零星散見於“新能源”這個大盤子中,沒有形成體系,現行相關政策不能適應和指導我國海洋新能源的綜合性快速發展需要。例如,《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等文件明確了對陸上風電、小水電和太陽能發電上網的優惠政策,但對海洋可再生能源産業沒有明確的規定。海洋新能源種類多樣,區別於其他可再生能源,具有海洋特殊性,其發展需要出臺體系完善的政策予以保障。
海洋新能源發展處於多頭管理狀態。中國海洋新能源的開發涉及部門多,包括能源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電網企業、電力企業、技術管理部門、海域使用主管部門和海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家海洋局)、海事主管部門(交通部)等。海洋新能源一站式統籌管理體系尚未建立,電力企業面臨多頭管理狀態,開發審批程式煩瑣不明確等問題,阻礙了海洋新能源産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海洋能資源評估工作缺失。海洋能資源評估是合理制定我國海洋能規劃的基礎,也是開展海洋能管理的科學依據。為減少産業發展的總體成本,有必要開展系統的專項行動,集中各方力量,系統、長期的進行實地調查、觀測測量以及綜合評估等,以獲得科學結論,從而支援企業開展相應的技術研發和産業化發展。海洋新能源開發前期論證工作,特別是對海洋能資源的評估工作,應由政府有關部門組織承擔,然而目前數據資料匱乏,不能滿足實際開發的需要,開發企業各自為戰,重復投入,資料不共用問題突出。
海洋新能源開發有別於陸地新能源的開發,開發環境的複雜性被忽略。海洋新能源的開發會對海洋環境、海上航運、國防安全、漁業養殖與捕撈等産生影響。惡劣的海洋環境也給海洋新能源的開發帶來巨大的困難和高昂的成本。沒有充分考慮海洋新能源開發的特殊性,是造成海洋新能源未納入可再生能源發展體系的一個重要原因。
在沒有理順相關利益者關係,開發制度和程式沒有建立的情況下,受短期利益驅使,企業盲目開發與惡性競爭現象突出。在陸地新能源被大規模開發,可開發區域迅速減小的背景下,很多國有大型能源企業和電力企業將目光投向海洋,紛紛進軍海洋新能源開發領域。在沒有政策引導和規劃指引的情況下,企業採用先入為主的策略大規模“圈海囤地”,在未整體發展規劃的情況下,開發企業只能面臨多頭管理的現狀。另一方面,目前海洋新能源主要採用特許權招標,低價競標方式,競標價格已經接近陸上新能源,而投資卻是陸上新能源的兩倍,惡性競爭現象突出,不利於行業長遠發展和技術水準的提高。
面對上述情況,首先應將海洋新能源納入可再生能源發展體系。提高海洋新能源的地位,在充分科學研究的基礎上,考慮海洋新能源開發的特殊性,制定發展規劃和支援政策,將其納入到可再生能源發展體系中來。建立健全海洋新能源産業政策體系和配套規章制度,在把握海洋新能源産業成長規律的基礎上,制訂系統的海洋新能源産業政策和法規。
其次,應充分發揮海洋主管部門功能,統籌協調管理。做好海洋新能源規劃與原有的沿海開發規劃之間的銜接,在海洋新能源開發的過程中,將沿海相關各方、各産業利益關係調整到位。海洋新能源規劃應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島保護規劃以及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堅持節約和集約用海原則,開展海洋能開發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化解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矛盾,保證各種沿海經濟活動的合理用海,充分發揮海洋能源作為新興産業的發展潛力。同時,我國海洋新能源産業需要能源部門、海洋部門、電力部門、海事部門等統籌管理。在能源主管部門和海洋主管部門設立專門的諮詢機構,在合理規劃的框架下統籌管理。
第三,應加強海洋能調查評估力量,制定科學合理的長遠發展規劃。由海洋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對海洋能的精確分佈狀況和重點開發區域進行調查和評估,為開發海洋能提供基礎數據和必要資訊。開展海洋新能源專項功能區劃工作,對潮汐潮流能、波浪能、海上風能等各種海洋新能源發展進行詳細的規劃,指導企業的開發行為。制訂發展路線圖,根據世界發展潮流和自身國情做到有取捨、有重點、有計劃,避免盲目發展,無序發展。
(作者為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 張 平 劉容子 中國海洋大學 于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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