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産登記資訊不得違規洩露
- 發佈時間:2016-01-21 08:33:59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張少雷
對於不動産登記資料,包括不動産登記簿等不動産登記結果;不動産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材料等,實施細則明確,這些資料由不動産登記機構管理。
實施細則規定,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建立不動産登記資料管理制度以及資訊安全保密制度,建設符合不動産登記資料安全保護標準的不動産登記資料存放場所。
實施細則特別要求,各級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保障不動産登記資訊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洩露不動産登記資訊。不動産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後,應當將登記資訊及時提供給不動産交易機構。
實施細則明確,國家實行不動産登記資料依法查詢制度。權利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查詢、複製其不動産登記資料。但是,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應當到具體辦理不動産登記的不動産登記機構申請。
對於符合實施細則規定的查詢申請,實施細則説,不動産登記機構應噹噹場提供查詢;因情況特殊,不能當場提供查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同時,查詢人可以查閱、抄錄不動産登記資料。查詢人要求複製不動産登記資料的,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提供複製;此外,查詢人要求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出具查詢結果證明,並加蓋不動産登記機構查詢專用章。但不動産登記原始資料不得帶離設定的場所。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産登記資料的查詢,實施細則説,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