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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緊急救護造成損害或將免責

  • 發佈時間:2016-01-12 08:32:26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深圳特區報記者 林清容 呂二函

  不久前發生的“南航急救門”事件引發全國關注,在深圳,曾發生一名女白領暈倒在地鐵口無人採取急救措施死亡的悲劇。面對突發疾病,目擊者扶不扶,救不救?如何扶,如何救,救人反被訛怎麼辦等問題成為社會焦點。

  日前,由深圳市法學會等單位聯合舉辦的公益普法平臺“民斷是非”,就正在徵求意見的《深圳經濟特區院前醫療急救條例(徵求意見稿)》開展辯論。律師、法學專家、市民代表、“南航急救門”事件當事人等對條例中的善意無償緊急救護造成損害免責等內容予以贊同時,也建言應提高重點單位持救護員證人員比例。既鼓勵全社會敢救,也保障會救。

  多數投票贊同善意無償緊急救護免責

  在本期“民斷是非”辯論活動中,“緊急救護造成損害,應不應當擔責”是辯論主題,也是《深圳經濟特區院前醫療急救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最引人關注的內容之一,該條例明確提出,“現場施救者對傷病員實施善意、無償的緊急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造成被救護者民事損害的,其責任可予以免除。”

  參與辯論的多位律師表示,緊急救護造成損傷不擔責是應對現實信任危機之舉,用法律弘揚道德和正確的價值取向,並保護善意善行。以激發、支援更多的人伸出援助之手,做好事沒有後顧之憂。且如今,“好心人免責”的觀念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接受。

  但有律師提出質疑,若他人以愛的名義,錯誤盲目救護導致被救護人喪失健康甚至死亡,對被救護人不公平。更有甚者利用免責實施其他目的將如何防範和處理。

  在大眾評審投票環節,善意無償緊急救護免責得到了絕大多數市民代表的贊同。該條例起草單位市衛計委政策法規處副處長陸鈺萍談起立此條內容的初衷時介紹,這一內容的規定參考了美國《好撒瑪利亞人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助人行為保護條例》。對實施善意緊急救護行為的人提供法律保護,倡導自救互救。

  建議提高強制急救持證上崗比例

  “緊急救護應當建立一個損害免責的制度,但更要提高救助的專業化水準,避免盲目好心辦壞事。”深圳市社會科學院政法研究所所長、研究員李朝輝在對辯論活動點評時如是説。

  《條例(徵求意見稿)》顯示,將強制公安機關、人群密集場所以及從事高危作業、易發生災害事故的企事業單位,組織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參與考核且急救持證上崗達到一定比例。若比例不達標且逾期不改正,將被處以罰款,並納入信用監管體系。

  “《條例》的亮點就是推動解決敢救與會救的問題。”陸鈺萍表示,很多城市都有急救條例,但基本上沒有對強制性急救技能培訓和善意無償緊急救護免責的內容。

  陸鈺萍透露,在立法調研中,有單位主動提出可以提高急救培訓的人員比例。“希望通過此次特區立法,改善‘南航急救門’等事件中存在的院前急救不足的局面。”

  對於具體急救培訓比例,曾做了十多年醫生的深圳市律師協會醫療衛生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庹明生律師提出,條例中規定,單位員工人數少於150人的,取得初級以上有效救護員證書的員工不得少於1名。“這1個人不可能每天都上班,應規定場所當日值班人中至少有1名持證,提高比例才能保障急救工作正常運轉,不成為空談。”

  建議補充增加對被救護者權益的保障

  若因被好心人善意無償救護,導致被救護者二次傷害,被救護者的權益如何保障?在辯論活動中,這一問題也被提出。庹明生等律師建議,不當救護應當承擔責任但免責時,應完善對被救護人的救濟途徑,比如,設立相關救護基金承擔責任,保護被救護人的權益。此外,還應完善免責的評價機制。

  此外,“南航急救門”事件的當事人遼寧媒體人張洋也現身活動現場,講述自己的遇險經歷,讚揚深圳為院前急救立法,並呼籲“希望深圳真正把院前急救醫療改革推到最先進的位置,為全國醫療急救改革做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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