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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有不少陷阱簽購房合同時説道兒挺多

  • 發佈時間:2016-01-12 08:32:22  來源:長春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長春晚報記者 祝微

  近幾年,市民因購買二手房而發生糾紛在消協受理的投訴中屢見不鮮,由於二手房交易涉及金額大,流程複雜,特別是買賣雙方當事人在房地産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掌握程度上不平等,購房者又缺乏防範風險的經驗和知識,明顯處於劣勢。一些不法仲介利用自己的優勢條件,為獲得最大的利益,在購房合同中設置陷阱,蒙蔽買賣雙方,使購房者損失了利益又有口難辯。

  昨日,長春市消費者協會發佈2016年第3號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在購買二手房時謹防陷阱。

  案例:仲介誘騙購房者交付定金

  2015年11月28日,白女士在58同城上看到某房地産長春分公司發佈的房源資訊,並馬上聯繫其業務員想去看房。但在12月初與賣方見面時發現,對方並不是房主本人,感覺不妥便稱需要考慮一下再説。此時仲介公司稱來的人是房主的子女,房主病重,需要籌錢為其治病,並出示其母病床上的照片。

  白女士夫妻表示同情,在沒有房主授權交易的情況下就簽訂了購房合同。為消除白女士夫婦的疑慮,仲介公司提出在合同末尾加入補充條款作為限制,並先簽先期合同,以後執行時再重新簽。在補充條款中明確備註:“在更名過戶中出現任何問題,合同終止,三方免責。”隨後,雙方便簽了買賣合同,並按規定交付定金。

  按照合同約定,購房者于次日即準備好相關文件,可其業務經理、業務員告訴不著急。12月7日購房者去該公司準備將材料和首付款送交時,遇到了房主的女兒,她稱:“因為房主病重無法明確表達,所以無法進行委託及公證,並且醫院已經下達病危通知。”當購房者找到仲介公司負責人詢問其能否繼續推進時,答案是否定的,並建議等老人過世。

  2016年1月4日,白女士夫婦再次來到該公司,自稱房地産公司經理的人明確表示:合同無法履行,但是堅決不退定金。白女士詢問原因,對方説:是房主辦不了,與他們無關,他們只管牽線。

  此時,白女士及家人才意識到,在執行過程中,仲介公司利用虛假事實誘使購房者簽訂合同,一再利用合同中的漏洞,強調對其有利的條款,明知房屋存在問題無法交易,依然拖延執行合同,致使交易至今無法履行。為此,白女士將此案投訴到長春市消協。

  消協:買賣二手房警惕三大陷阱

  對此,長春市消協秘書長鐘萍表示,此案例説明二手房交易中存在的多種問題,由於二手房權屬的多樣性和交易方多為個人之間等因素,使得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比簽訂新商品房買賣合同更加需要深入了解細節。

  她表示,目前部分房産仲介設置的陷阱主要分為三種:第一種是為日後履約時佔據主動,將最終未達成交易的購房者事先繳納的意向金據為己有,購房者反而要承擔違約責任;第二種是格式合同內容極不公平,體現在回避責任,一般都是規定買方和賣方的責任,而沒有仲介公司的責任,嚴重違背合同要合理分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第三種是交易未成先收取服務費、附加服務費,還有一大堆單憑房産仲介一己之詞,以虛假房源資訊套取費用等問題。

  提醒:交易過程要注意保留證據

  為此長春市消協發佈警示,提醒消費者在買賣二手房時一定要明確合同細節,並應仔細查驗産權證的正本,建議到房管部門查詢此産權證的真實性;其次,注意産權證上的房主是否與賣房人是否是同一個人,如非本人,則要有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及本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一定要看到上述證件的原件,並在簽約時索要複印件。

  同時,注意産權證所確認的面積與實際面積是否有不符之處,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無法辦理過戶手續。並應核實房産性質,確認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是否有額外費用,搞清楚是商品房(成本價房還是標準價房)或者是經濟適用住房,因為有些性質的房産限制交易,建議到房産證的發證機關親自核實清楚,防範不法分子用偽造的證件。

  最後,在簽訂合同時,要警惕合同中的文字陷阱。一要將容易發生的問題和仲介方及賣方承諾的問題都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清楚,特別是對合同主體、權利保證、房屋價款、交易方式、違約責任、糾紛解決、簽訂日期等問題均要全面考慮;二要知曉各種交付費用情況;三要注意交易合同中附加條款,避免讓條款內容埋進陷阱;四要避免為了少交稅費而簽訂“陰陽合同”等違規做法。此外,注意向仲介方索要正規交易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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