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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也不能想咋賣就咋賣售假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 發佈時間:2016-01-12 08:32:21  來源:長春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長春晚報記者 祝微

  網際網路的發展,讓微商風生水起。但是由於微商投入小、門檻低,傳播範圍廣、不受區域限制等特點,經常會出現低價傾銷、串貨、假貨等侵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對此,吉林省工商局昨日提醒消費者,若發現微商銷售或代購假冒偽劣商品,支援消費者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現狀:微商成詐騙新土壤

  微商形式滿足了那些沒有過多資金投入,但具有自主運營意識的小型企業或者個體的需要,又解決了傳統市場與電商市場的渠道費等高成本、管理要求高、回本慢等問題。相對來説,微商的渠道拓展比較簡單,能夠快速傳播和宣傳。然而,微商網店畢竟是新興市場,不管是運營上還是品牌建設上都存在著明顯的問題。由於微商市場的不完善,經常會出現低價傾銷、串貨、假貨等侵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

  吉林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微商建立在朋友圈的信任基礎上,這種信任缺乏必要的法律制約,近幾年更是開始演變成詐騙的新土壤、假貨的新平臺、傳銷的新手段、難以維權的新空間。

  消費者投訴和諮詢的焦點主要集中在4個方面。一是在微商處買東西被騙了。很多消費者打來電話諮詢,在微商處購買商品,先行付款後就找不著主兒了。二是部分微商利用網路渠道或者專櫃樣板照誘騙消費者,消費者收到商品時發現與宣傳不符或有品質問題,通過微信卻無法聯繫到商家。三是微商開始異化為網路傳銷。有很多消費者諮詢,某品牌商品或化粧品是否為正規商品,當接線員諮詢其盈利方式時,竟是以發展會員下線,以“人頭”收取提成費用的傳銷模式。四是微商缺乏法律保障,消費者維權困難。

  問題:微商監管“真空”

  據悉,對網路交易行為的監管,國家已經出臺了相關法律,但對於微商這種通過網路社交平臺,以好友形式從事網路商品交易的行為並未做出明文規定,現屬於監管“真空地帶”。在個人微信號上從事網路商品銷售僅需註冊一個微信賬號,建立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即可,好友添加也不是實名制,一旦交易過程中出現問題,一方面,微商只需要刪除好友或者直接更換微信號,就可以逃避責任,消費者因找不到賣家而無法維權;另一方面,微商網上交易暫沒有完善的交易系統作為購物及維權的保障,消費維權舉證困難。

  建議:儘快完善立法保護

  對此,吉林省工商局建議消費者,通過微信購物時,首先要選擇可信交易。微商雖然出現在朋友圈,但要注意選擇具有公司企業身份的銷售員,在交易過程中,具有企業公開賬號,且是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網購,便於日後維權。若消費者選擇在微商購物時,在付費交易的過程中,一定要認真核實微商的真實身份,通過有真實身份驗證的支付寶付費,以確保交易安全。其次,消費者若發現微商銷售或代購假冒偽劣商品,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向有關部門舉報。對於微商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金額在500元以上的,支援消費者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相關懲處規定,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針對微商出現的各種問題,吉林省工商局建議相關機構完善立法保護,從法律法規頂層設計的層面進一步明確對微商的支援、引導、規範措施,打造更加安全可信的網路交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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