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註冊制授權決定獲通過 期限為兩年
- 發佈時間:2015-12-28 08:13:16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證監會表態:抓緊做好配套規則的制定及其他各項準備工作,積極穩妥、平穩有序地推進註冊制改革?
註冊制邁出重要步伐,新股發行市場化也將越來越近。《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明確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要求,調整適用現行《證券法》關於股票核準制的規定,對註冊制改革的具體制度作出專門安排。
根據決定,實行註冊制,具體實施方案由國務院作出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決定自明年3月1日施行,期限為兩年。
業內人士表示,這一決定的正式通過,標誌著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具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是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的重大進展,也是完善資本市場頂層設計的重大舉措,為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功能作用,落實好中央提出的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各項工作要求,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國現行股票發行實行的是核準制度,是由證券法確立的。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需要解決於法有據的問題。
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曹鳳岐表示,明確授權國務院推行註冊制這一步非常重要。先推行,後修法,也是比較穩妥的做法。本次授權後,接下來的工作就是修改《證券法》。
他同時表示,從核準制到註冊制的落實可能還需要兩年過渡時間。之所以需要兩年過渡時間,一方面是因為在註冊制下審核的權利下放到交易所,交易所要實現真正獨立需要時間;另一方面,證監會從事前審核轉向事中、事後監管,實行負面清單制,從“一票批准權”轉向“一票否決權”,也是需要調整時間的。
證監會表示,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是我國資本市場股權融資監管制度的重大變革,其核心在於理順市場和政府的關係,既要解決好發行人與投資者資訊不對稱所引發的問題,又要規範監管部門的職責邊界,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防止政府部門對市場的過度干預。實施註冊制,就是要真正建立起市場參與各方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建立健全“寬進嚴管、放管結合”的新體制,突出強調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嚴格規範市場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通過職責清晰、監管有力的法律責任規範,建立起強有力的法律約束機制。
因此,註冊制改革絕不是簡單的下放審核權力,而是監管方式的根本轉變。實施註冊制以後,對股票發行審核的理念和方式將會發生很大變化,審核的重點在於資訊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不再對企業發展前景和投資價值作判斷,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均由發行人和仲介機構負責。從這個意義上講,對於資訊披露的審核把關要求會更加嚴格,對於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和打擊會更加有力,對於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措施會更加有效。
“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在我國缺少經驗,需要通過實踐探索積累經驗,可以為下一步《證券法》的修改完善創造更為有利的條件。”證監會稱。
證監會同時表示,下一步將依照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抓緊做好配套規則的制定及其他各項準備工作,積極穩妥、平穩有序地推進註冊制改革。(記者 朱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