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註冊制實施時間取決於人大授權決定的實施期限
- 發佈時間:2015-12-11 18:13: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2月11日電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在會上表示,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草案決定,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有關規定,並將調整適用現行《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期限明確為二年。這裡所説二年期限,是指全國人大正式授權決定的實施期限,自決定施行之日起起算。
有媒體提問指出,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明確,在決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授權對擬在滬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開發行施行註冊制度,對於“兩年”與註冊制的關係如何理解?
鄧舸表示,按照現行《證券法》規定,股票公開發行實行核準制。因此,在《證券法》相關規定修改前,要實行股票公開發行註冊制,必須處理好與現行《證券法》相關規定的適用關係問題。根據《立法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等有關方面在一定期限內調整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同時,《立法法》明確要求授權決定要有一定的實施期限。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草案決定,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有關規定,並將調整適用現行《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期限明確為二年。這裡所説二年期限,是指全國人大正式授權決定的實施期限,自決定施行之日起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