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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負面清單 證監會出臺稽查辦案十項禁令

  • 發佈時間:2015-12-11 18:10:3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消息 為更有效地落實強化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要求,切實防範稽查執法權力運作中的廉政風險,中國證監會發佈了《中國證監會稽查辦案十項禁令》(以下簡稱《十項禁令》)。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指出,稽查執法權是證監會履行監管職責的一項核心權力,也是證監會推動監管轉型,履行“兩維護、一促進”職責的根本保障。稽查執法作為依法治市的最基本、最常見形態,既是維護市場公信力和投資者信心的最直觀、最有力保障,又是維護市場秩序和化解市場風險的最直接、最有效手段,在穩定市場、修復市場、建設市場的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稽查執法的一舉一動直接影響到市場各方的切身利益,也一直是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一方面,與行政審批相比,稽查執法工作具有對抗性強等特點,如果稽查執法權力使用不當,會對被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另一方面,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深入發展,稽查執法工作面臨的環境愈加複雜敏感,稽查執法權力在運作過程中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干擾和誘惑。如果稽查人員在辦案中瀆職懈怠,將會影響公正、公平、公開的市場秩序。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強調,如何規範證券期貨市場稽查行為、強化證券期貨市場稽查紀律、防範證券期貨市場稽查廉政風險,既是證監會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客觀要求,也是證監會稽查系統完善基礎性制度建設、切實提升執法效能的必然選擇。

  前期,證監會組織力量系統梳理了當前證券期貨市場稽查執法工作全環節中實際存在和可能發生的廉政風險點,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證券期貨市場稽查執法工作的特點,研究出臺了《十項禁令》。該禁令對案件線索報送、立案、取證、認定等稽查工作全部流程,重點對稽查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十個方面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

  與此同時,證監會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研究出臺了《稽查辦案十項禁令紀律處分及追究法律責任辦法》,確保《十項禁令》落到實處。

  鄧舸説,希望社會各界繼續關心、支援資本市場稽查執法工作,積極監督稽查執法中各類不當行為,督促我會規範各項稽查執法活動,從而有效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要求,切實防範、處置稽查執法權力運作中的廉政風險,更好的維護公正、公平、公開的市場秩序,維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中國證監會稽查辦案十項禁令

  一、嚴禁有案不報、瞞案不立、壓案不查

  二、嚴禁違規立案、隨意調查、以案謀私

  三、嚴禁拖延辦案、無故超時、久辦不結

  四、嚴禁大案小辦、重案輕辦、不當結案

  五、嚴禁選擇取證、毀改證據、規避定案

  六、嚴禁通風報信、跑風漏氣、洩露案情

  七、嚴禁打探消息、請托説情、干預辦案

  八、嚴禁出謀劃策、指點門路、協助逃責

  九、嚴禁私下接觸、不當交往、徇私枉法

  十、嚴禁濫用資訊、違規交易、借機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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