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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經歷巨震之後 《證券法》或將審議增新條款

  • 發佈時間:2015-09-01 07:18:48  來源:環球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跌宕起伏的A股市場,讓《證券法》的修訂更加備受關注。

  但是,為期6天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8月29日閉幕,《證券法》草案無緣此次審議。

  今年4月20日,《證券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市場預期,8月份將會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

  6月末以來的股市巨震,讓前景突然變得不再明朗。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的慣例,下一次會議召開是2015年10月。也就是説,《證券法》二審,最快將在10月進行。

  有參與《證券法》修訂和討論的專家對記者表示,這次延遲,除了跟立法思想精細化有關之外,確實跟6月以來資本市場的震蕩有關。這次波動是系統性風險還是人為造成的,還需要進一步觀察和研究,如果找不出股市非正常波動的根本癥結所在就倉促立法,會使法律出臺缺乏針對性和科學性。

  一波三折

  今年全國“兩會”前夕,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證券法》修改工作組組長吳曉靈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採訪時稱,《證券法》修改已經列入今年人大的立法計劃,根據立法安排應該會在4月份進行一審,一審之後,修訂案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徵求完畢之後,會進行二審、三審。

  今年上半年,股市一路高歌猛進,資本市場各項改革加速推進。證監會加快了註冊制改革草案的擬定,並根據市場情況,適度增加新股供給,提高了IPO放行速度。

  “如果順利的話,我認為最快應該是10月份就可以完成三審通過。”吳曉靈當時向記者表示,若在這個過程當中,註冊制改革有需要,在立法方面也可以做一些“特殊的安排”。

  今年4月,《證券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一審,修訂草案共16章338條,其中新增122條、修改185條、刪除22條,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其中明確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

  依照立法慣例,法律草案在二審後一般“基本成型”。因此,在一審之後二審之前是修法關鍵期。而《證券法》修訂就在這一關鍵期遭遇了A股市場的巨幅震蕩。

  反思震蕩,資訊披露制度、資本市場的協同共治體系、股票發行註冊制度設計等問題成為影響資本市場穩定的重要因素。

  在中國股市經歷這次巨幅震蕩之後,市場對《證券法》修改推後、註冊制改革放緩已經有所預期,但會不會就此擱置和無限期延後,市場有不同猜測。

  “這次股票市場的波動,應該説又給證券修法提出了更多問題。”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郭鋒日前在首屆中國證券市場資訊披露法治論壇上稱。

  “股災”會導致《證券法》修改推後嗎?“我們沒有得到相關官方消息,但是從我們證券法研究會參與這個工作所得到的資訊來看,我們認為立法部門對《證券法》的修訂仍然一如既往地在往前推進。”郭鋒説。

  8月21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目前,立法機關正按照立法程式對修訂草案進行研究完善。證監會將全力配合立法機關做好相關工作,研究並反饋立法需求與意見建議,希望儘快安排第二次審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註冊制改革是此次《證券法》修改的焦點。儘管目前A股動蕩,但改革需要韌勁,註冊制應該堅定不移地推行。註冊制改革是打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通道,如果這個通道不暢,下一步所有的改革都會受影響。

  李曙光指出,修改《證券法》是IPO註冊制的基礎性工作,既要堅定不移地推進註冊制,也要考慮註冊制落地的時機,選擇成熟的外部時機再落地。

  為何8月沒安排二審

  對於《證券法》修訂草案為何在8月沒有上會審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首先,這跟立法思想精細化有關;當前立法強調宜細不宜粗。精工出細活兒,要提高新法的可操作性、可訴性、可裁性,一審稿離這樣的目標還有一定的距離,因此推遲了上會的時間,可以進一步打磨研究。

  劉俊海長期研究《證券法》改革和資本市場法治問題,曾參與《證券法》修訂工作。目前,他還擔任亞洲開發銀行(ADB)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合作的《中國證券期貨市場法律體系改革》課題(2014~2016年)專家組組長。

  劉俊海還向記者透露,6月以來資本市場的變化使得原來的立法工作需要進行調整。

  比如A股巨震的事情,是系統性風險還是人為造成的,還需要進一步觀察和研究。但可以肯定的是,原因是多樣的,既包括監管層自身的原因,也有投資者交易方面、專業機構人士不能慎獨自律的原因等。這些問題不是一審稿起草之初預料到的。在這樣的局面下,如果找不出股市非正常波動的根本癥結所在就倉促立法,會使法律出臺缺乏針對性和科學性。

  “原來,監管者本身沒有納入到立法調整的重心中來,篇幅不夠;包括股市出現非正常波動如何科學救市、依法救市。因此,推動證監會和監管者轉型,打造法治型、透明、陽光、誠信證監會應該是新證券法承擔的使命之一;其次投資者維權工作,不是口號,而應該落到實處,比如強制分紅等要落地。保護投資者權益還需要上”硬菜“。”對於《證券法》修改的重點工作,劉俊海表示。

  證券法哪些方面需修改和調整

  不少學者建議,應該反思股市波動中出現的問題,推進《證券法》的修訂。

  “業內有討論,針對股災出現後如何應急處理增加部分內容。”北京一位法學學者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具體是什麼條款目前並不清楚。

  在8月29日召開的首屆中國證券市場資訊披露法治論壇上,受邀出席論壇的吳曉靈因29日全天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未能親自出席。她委託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甘培忠轉達寄語稱:“此次股市波動表明,我們更要加快資訊披露建設,推動註冊制改革勢在必行,你們的議題非常有意義,祝你們會議成功,並助力推動《證券法》修改。”

  在郭鋒看來,每一次危機都會給正在修訂的《證券法》帶來影響,特別是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使得立法過程中,強化了管制,“在當時的背景下,應對危機是有效的。”

  劉俊海向記者分析:首先最重要的是,《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應該拓寬。有任何具有投資回報期待的,可分割、可轉讓的、具有財産內容的憑證,都可以納入到《證券法》裏面來,進一步推動各類資産證券化進程。

  其次,IPO改革應該推進,但一審稿中實行證券交易所的審核權和證監會的註冊權相分離的制度設計有待商榷。

  而且,投資者保護要有新舉措,這次修法能不能成功,就應該以投資者是不是滿意為標準。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索賠權,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和公益訴訟制度等。

  從證監會監管制度轉型方面來看,應壓縮行政審批權,強化執法監管許可權,形成與司法機關的有機銜接;投資者保護職責要發揮出來。

  除此之外,劉俊海還認為,交易所要建設自律機構;行業協會應鼓勵自治,去行政化;證券二級市場的資訊披露制度應該要進一步強化;還要加大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總之,要打造成投資者友好型、監管者法治型、市場主體自律型、行業協會自治型的《證券法》。真正提振信心,讓投資者相信好的制度設計、相信法治。

  李曙光建議,應該考慮將平準基金入法;《證券法》要與期貨法聯動修改;明確界定內幕資訊、高頻交易的定義等,“修法核心在於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目前,我國並未出臺專門的期貨法,只有一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法》也涉及對股市期貨市場的監管問題,這亦是金融改革中的重要內容。

  今年以來的股市危機,暴露最明顯的問題莫過於場外配資以及其他杠桿炒股、市場操縱等問題。

  在配資方面,郭鋒認為對於第三方資訊服務公司的定性、對配資服務的定性以及對券商經紀業務的定性,都值得探討。“這一次股票市場波動,給法學研究帶來了很多值得反思的東西。”郭鋒表示,法學界對技術進步給交易制度帶來的挑戰缺少研究。

  “現在有一種輿論,整個場外配資就是非法的,我覺得這個結論下得太早,至少在法律和《證券法》裏頭找不出這個。”郭鋒認為,對第三方資訊系統公司也不宜一棍子打死,對於券商多年來的快速發展,這些公司提供了強大的技術支援。

  另一個焦點問題是如何應對危機。郭鋒表示,股市危機提供了很多“素材”,在這種情況下有利於更好地修改《證券法》。

  除股市危機的突發影響外,法學界認為資訊披露的各項規定也不夠完善。比如,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保生分析稱,目前而言,關於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沒有制定“重大性”的標準,對哪些資訊披露的行為要處罰還是不處罰缺少明確標準。具體標準也沒有規定,導致執法過程中行政處罰存在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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