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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專家:監管網際網路金融沒必要立即立法

  • 發佈時間:2015-05-26 09:01:16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監管網際網路金融沒必要立即立法

  近期,關於中國銀監會即將出臺P2P網貸平臺監管細則的消息,讓一直就很熱的網際網路金融再次牽動公眾的神經。網際網路金融創新浪潮勢不可當,但是大潮之下,難免泥沙俱下,在良莠不齊的發展過程中,有“劣幣驅逐良幣”的可能。

  P2P行業可謂是整個網際網路金融的一個縮影。為了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我們務必見微知著,未雨綢繆,加強風險控制,防止惡性事件發生,將風險管理和危機防範工作作為網際網路金融的頭等大事來抓。

  近年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最重要的進展就是已經不再只是一種學術概念,而且形成了一個大的産業集群;它不僅只是産業現象,而且發展到社會層面,很多成立了行業性組織;地方政府不再放任不管,各個地方都要發展網際網路金融産業園做産業基地,所以也從“放任”到了“監測”。

  銀、證、保、信託、基金都基於網際網路開展一些項目,傳統上是把網際網路當成一種工具,網際網路1.0時代運用得很充分,進入網際網路2.0時代,即時通訊、社交媒體、定位系統等等如何應用到金融系統,傳統的金融機構還沒跟上。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則直接在這個基礎上用上了,跨越了網際網路1.0基礎設施的路徑依賴。

  過去的三年網際網路金融,從跑馬圈地到精耕細作,從無序競爭到有序發展,從野蠻生長到監管介入,從跟進模倣到領先創新,從忽視風控到嚴抓風控,從單打獨鬥到聯盟法,從無自律到強迫自律發展,從中國發力到全球影響。

  網際網路金融到底有什麼風險?

  網際網路金融與傳統金融的控制風險、保守發展是兩種思路。因此,網際網路金融的風險控制有了傳統金融所未曾涉獵的內容和要求。

  那麼,網際網路金融到底有什麼風險?其風險的本質就是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單一風險,一個非系統性風險,主要是來自於企業;另一種是系統性風險、行業風險,這是企業無法控制的。

  當前網際網路金融很多人説是因為沒有法律所以才出現那麼多問題,所以要制定法律;也有人説沒有專門的機構監管,要成立專門的機構。這似乎有道理,但是我認為,中國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已經很健全,現在所出的問題不是因為沒法律,而是沒有尊重現有的法律,比如説像我們的P2P平臺“跑路”,都是可能做到資金池,做了擔保,或是直接轉場進行詐騙。

  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要研究的風險很多,我這裡主要講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因為網際網路金融風險來源於不確定的地方,網際網路金融主要的方式是做資訊出口,不是做資金的出口,資訊出口又是核心業務。它背後的法律關係基本上是流通平臺間的關係,本金保障涉及到擔保,很多平臺做本金保障,就是收益類的保證。而在支付方面,涉及到數據採集的業務、徵信查詢業務、信用評價業務、貸後管理業務、委託催收業務、連鎖加盟業務。

  而這背後,有大量個人資訊數據風險、資金支付風險、經營風險、稅收法律風險等等需要防控。這麼多風險的情況下,怎麼樣控制風險呢?我認為要注意“三線”的建設:一是權利義務的界線,合作的和交易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一定要界定清楚,要有一個平衡,這是權利的界限,不能在經營過程中侵犯消費者的利益、侵犯經營合作方;二是遵守政策紅線,政策的紅線放得很寬,但是不能超越底線,導致系統性風險干擾金融秩序,要找方向、找規律;三是要堅守法律的底線,法律對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機制保護作用,理解法律的本義,才能獲得長足發展。

  現階段沒有必要立即立法

  對網際網路金融要有監管,怎麼管?有的人説創新不需要監管,“讓子彈再飛一會兒”,這樣才能保護創新的持續出現。其實當前的監管非常謹慎,這也透露出一些資訊:可以先發展一段時間、觀察一段時間,而不是直接介入監管。

  作為法律人士,我不贊成立即立法,因為立法一般有非常長的法律手續,就算今天提出立法也得有兩到三年才能推出法律。而立法是有成本的,有的法律立了10年,起草第11稿的時候已經花了幾十億,現在的法還沒有發佈。如果立了法沒有切中實際的要害,不能解決實際的問題,那麼只能有損法律的權威。

  目前階段還是讓網際網路金融這些企業自己探索規範,然後逐漸提升變成行業標準,因為網際網路是最講流程、最講標準的,每一個代碼、每一個字節都有邏輯關係,這是可以標準化的行業。而網際網路金融,也必然能夠形成自身標準。

  現在的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三大基礎,一是現有法律框架,我們可以在裏面找到執法的依據;二是現有職權範圍,政府的相關職能可以成為管理的“介面”;三是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進行監管,例如北京已經建成了雲監測平臺,利用爬蟲技術,在網上抓取數據庫源,網際網路技術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監測、控制風險。

  同時,要把風險管理技術、IT技術、法律技術資源利用好,這也是成就網際網路金融的三大技術。很多人不把法律視為一種技術,而視為一種外在的資源,是因為他們沒有理解法律怎麼用,根本來説,法律就是社會關係的調節器和平衡器。

  網際網路金融規範形成的路徑

  網際網路金融要形成規範,有哪些路徑?

  首先從網際網路金融企業自律開始,企業應該梳理自己的業務流程、交易結構,形成企業標準,再上升到行業標準。而接受客戶的監督,就是契約規範,簽合同的時候,權利、義務是不是對等?合同是不是合規合法?同時,要形成行業公約規範,而不是只是發佈行業倡議書,要有履約機制考核。報紙、雜誌、電視等,也要繼續發揮監督作用。這些都是沒有公權介入的方式。

  公權介入方面,因為網際網路金融企業需要工商註冊,所以可以在註冊和年審的過程中進行管理;工信備案可以管理。同時,網際網路時代權利的轉移導致話語權已經從經營方轉向消費者,交易的選擇權從供給方轉向購買方,消費者權利也已經成為現代金融監管新的力量。

  也應該注意到,地方監管機構和有關金融監管機構都有一個突破口,來重新設計監管的邏輯和監管體系,突破口就是金融介面管理,這個介面就是管理的入口,比如説通過支付方式、信用卡、徵信,這些都有介面來約束,來規範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再就是通過司法和公安對非法的網際網路金融活動打擊和糾紛的處理來形成規範,司法是發現邏輯和發現規則的過程。

  網際網路金融剛起步不久,所以我一直在呼籲,既要監測防範風險,也要適度容忍風險。風險並不可怕,只要我們知道“險”在哪,並且進行提示、披露和設計風險的控制機制,風險管理恰恰就是網際網路金融創新發展的機遇。作者 黃震,係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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