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種業發展保障糧食安全
- 發佈時間:2015-11-02 08:30:37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劉婉婷
“種子法在25部涉農法律中,是十分重要的法,因為涉及到農業的核心競爭力和國家糧食安全。”在10月31日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種子法分組審議會上,劉振偉委員如是説。
與會人員普遍認為,種子法的修訂體現了國家對種子安全的高度重視,遵循了現代種業的發展要求,對種業的管理制度進行了多方完善,對促進農民增收意義重大。同時表示,總體上看,目前種子法經過第二次審議,方案已基本成熟,建議常委會審議修改後提請表決通過。品種審定:只剩五種少不少
“我認為從28種減到5種,減得太多了。”列席會議的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祿智明説。種子法二審稿中,保留現行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審定範圍減少到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五種。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張作哈建議,增加馬鈴薯為主要農作物。“一是馬鈴薯的營養價值、經濟價值和比較效益很高,其衍生物還可用於工業生産、醫用藥品。二是根據調研,馬鈴薯每畝的凈利潤遠高於水稻、小麥、玉米和大豆,對促進農民增收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穆東升委員也持相同觀點:“國家已經啟動了馬鈴薯主糧化戰略,就應該在主要農作物中增加馬鈴薯。”
馬志武委員認為,五種主要農作物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建議將大豆改為油菜。“目前我國大豆品種種植面積銳減,比較效益持續下滑,而油菜播種面積和産量均為世界首位,而且油菜雜種優勢利用和高含油量育種水準處於國際領先地位,重要性也日益凸顯。”
“除了種植面積比較大的馬鈴薯和油菜,大麥和高粱也應該保留。”祿智明説。大麥是啤酒的主要原料,高粱是白酒的主要原料,“這些作物種植面積都比較大,而且可食用,為了保證糧食安全和消費者的健康,審定品種應該多列一些,一旦有假冒種子的違法行為,種子法和地方條例在法律的威懾力上是不一樣的。”
來自西藏的白瑪赤林委員説,“我們是特殊地區,主要農作物就是青稞,我們‘三農’工作的口號就是確保青稞的安全。如果西藏沒有青稞了,全國也調不出來,建議能不能賦予地方一些權力,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至兩種農作物。”
梁勝利委員也表示,全國各地種植結構差異比較大,比如廣西,小麥和棉花的種植面積都很小,但甘蔗、西瓜、柑橘等種植面積大,而且佔農民收入很大部分,雖然不是主要農作物,但區域影響非常大,建議添加“由省級農業部門審定當地主要農作物”這樣的條款,也能保證經濟作物種子的品質安全。
育種創新:科研單位也重要
種子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規定:實行選育生産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對其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可以按照審定辦法行完成試驗,達到審定標準的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頒發審定證書。
閆小培委員説,“這條主要考慮的是激發企業的市場活力,給企業開綠燈,很有必要。但同樣也應該鼓勵科研教學單位,尤其是應用型的科研教學單位進行産學研結合。僅給企業開綠燈有失公平,建議加上科研教學單位。”
朱靜芝委員也認為,科研院所實際上是種子保護、研究、選育試驗階段的主要力量,把它排除在外不太合理,建議在“種子企業”前面加上“科研院所”,同時調動兩方積極性,激發科研機構的活力。
“調研中,科研教學單位的科技人員對這一點呼聲很強烈,他們為中國糧食安全幾代人不懈地努力、做出了貢獻,不僅在品種選育上是主體,而且也有能力進行自主試驗,但現在把這個權力在法律層面上只賦予了企業,沒有賦予教學科研單位,感到非常遺憾。”許為鋼委員説,“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説到,我們要建立機會公平、權力公平和程式公平的法律體系,如果不把有條件的科研教學單位在法律層面上與相應的企業賦予同等的權力,我認為缺乏公平性。”
“育種是一個長期的,甚至幾代人的資源技術積累。但目前很多種子企業,成立時間短、家底薄,大多數沒有育種的基本資源。使得育種主力軍還是在農業高校和農業科研單位。”溫孚江委員説。二審稿中寫到要鼓勵種子企業和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構建技術研發平臺,建立以市場為導向、資本為紐帶、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的産學研相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溫孚江認為:“這是很好的,但提出一點意見,利益當然共用,但風險共擔,高等院校擔不起,因為它不從事經營活動,建議刪除。如果現階段不能調動科研教學單位參與種業發展的積極性,對農業是一個極大的損失。”
制假造假:懲罰力度再加大
“我是一個農民代表。看到種子法定得這麼細,感到很欣慰。”來自山東的宗成樂説,現在糧食種子大部分有村和鄉鎮宣傳,但雜糧和蔬菜種子,就是農民隨便買,很多人為了方便,就在路邊的門市部買,一旦買到了不發芽或者産量不好的種子,都是一個村,也不好去投訴。“我建議加大對縣鄉監管部門人員的培訓和管理。他們下來檢查,都是提前打招呼,銷售點都把不好的藏起來,檢查走了之後又擺上來。這就和盲區差不多,導致制假售假的就大有市場,對於這種行為,查出一定要嚴懲。”
在加強政府監管的同時,也要加大對生産經營假冒偽劣種子的懲罰力度。姜健代表建議,除吊銷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外,應十年內或永遠不能從事種子生産經營,情節嚴重的處以刑罰。應把種子檢測、檢驗、檢查情況向市場公佈,讓市場來淘汰或者制約違法的企業,用消費者的力量來管住假冒偽劣種子,倒逼企業講誠信。
趙治海代表提出,在法律責任中增加有關違法資訊計入個人誠信記錄的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從事生産經營侵權、假冒種子、編造虛假品種試驗種子檢驗數據、弄虛作假種子生産經營的檔案,標注虛假種子標簽資訊等不誠信行為的違法分子,也將其違法資訊計入個人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佈。”
“關於種子生産經營者偽造試驗檢測數據的法律責任追究問題,一審稿中作出過明確規定,但是二審稿刪除了,我認為不夠全面。”陳光國委員説,實際上現在種子市場的違法行為中,除了檢測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弄虛作假搞假數據以外,還有生産經營者這一類違法主體,不要讓他們成為漏網之魚。
農民自留種:出售串換風險高
種子法二審稿第37條規定: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餘的,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
許為鋼委員説,這一條爭議很大,我認為寫進去不合適。為了保證品質、為了保證農民用種的安全,我國對種子的生産是有嚴格管理制度的,比如檢疫制度、種子加工品質標準、純度、凈度、發芽率等等,特別是主要農作物品種,但是如果農民將自繁自用剩下的種子都到市場上銷售,這些種子將難以得到監管和保證,存在安全隱患。
“許為鋼委員的發言我都贊成。”祿智明説,我建議做一些限制,農民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餘的,應該有一個量化標準。農民自繁的種子沒有歷史記載、沒有科學依據,沒有追溯辦法。“賣種的都會宣傳自己的産品,説的頭頭是道,一旦不成熟,誰賣給他們的都找不到。如果沒有限制,將來承受損失的還是農民。”
郭鳳蓮委員也認為,不用辦理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給假冒偽劣種子提供了“突破口”,有的用自繁自用的名義,實際上銷售假種子,會給農民帶來了極大危害。
隨著我國土地流轉速度的加快,家庭農場、種糧大戶和合作社的種子供應方式也出現了新的變化。“以白皮袋為包裝,無標識、無生産許可證、無品種名稱的種子進行串換,給種子管理、執法和農業生産帶來不少問題。”來自江蘇的基層代表何建忠説。
張平委員也附議道,鋻於目前經營土地糧食作品種植的大戶越來越多,有的農戶有幾百畝甚至幾千畝、上萬畝土地,他的産品剩餘量會十分巨大,如果不獲得經營許可證就可以在市場上出售,將會對種子的優育優化産生很大的影響,甚至極有可能是負面的影響。對此應該有一個界定,我建議在“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餘的”後面增加一句“如果不屬於規模化的經營或者如果不屬於規模化的商業運營,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在“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後加上“但應後果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