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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和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為農民用種安全把好關

  • 發佈時間:2015-08-26 08:56:00  來源:中國農業資訊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後,向全社會徵求意見建議。在反饋的意見中,品種審定是科研機構和種子企業關注度最高、爭議最集中的問題之一。有沒有必要延續對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機制?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是不是給更多品種套上了“緊箍咒”?面對各方的關注和爭議,本報記者採訪了相關人士。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保護農民用種安全

  我國對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審定制度。現行種子法明確規定,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省級審定。品種審定,是由品種審定委員會根據審定標準和規定程式,對申請審定品種的品種試驗結果進行審核鑒定,決定該品種能否銷售並確定其適宜推廣區域的過程。

  “主要農作物品種要在上市前進行審定,是為了保護農民的用種安全,保障糧食安全和農民利益。”中國種子協會副會長李立秋介紹説,審定的目的有三個,一是看品種有什麼致命弱點,二是看品種的適種區域,三是看品種的産量、品質等經濟價值。

  好品種發揮增産增收作用,需要光溫水氣多方面因素的配合。同在黑龍江省,如果將適宜低緯度種植的晚熟玉米越區種植到高緯度地區,如不能在霜前正常成熟,會導致糧食品質下降,增産不增收。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副局長馬淑萍告訴記者,豐産性、穩産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和經濟性狀是否具有推廣價值,是品種審定的主要考量因素。

  品種審定的主要依據是品種試驗結果。品種試驗,包括生産試驗和區域試驗,國際上通稱VCU試驗,用來判斷品種的經濟性和使用價值。在歐盟,大田作物品種要進入官方目錄上市推廣,必須通過VCU測試。

  從上世紀50年代初對部分農作物品種開展區域試驗到2000年種子法頒布,我國逐步建立起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根據2014年正式實施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我國對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7種作物實行國家和省兩級審定,對西瓜、花生、向日葵等21種農作物實行省級審定。

  品種審定制度的建立,為我國糧食等主要農作物的增産增收提供了有力保障。從2001年到2014年,國家和省兩級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21678個,一批綜合水準高、適應範圍廣的優良品種得到大面積推廣,帶動全國農作物良種覆蓋率超過96%。然而,隨著種業市場化提速,新品種推出速度加快,審定種類多、機制不完善、試驗渠道單一、退出機制不明確等問題日益突出。

  對法律中不適應形勢發展的新情況,新修訂的種子法草案進行了回應: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減少到5種,將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作為品種審定的依據,建立包括申請文件、試驗數據、種子樣品等在內的審定檔案制度,並將品種審定綠色通道政策上升為法律。

  “儘管有許多不科學不公正的地方需要改進,但品種審定制度還是需要的。”

  全國人大代表、著名玉米育種專家李登海認為,在新品種監督和保護機制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審定變登記的條件不成熟。

  中國種子協會副會長鄧光聯同樣認為,中國種子市場化仍在建立初期,法治並不健全,企業數量和農民數量又如此龐大,進行事前監管和技術把關是必要的。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給品種一個“身份證”

  與主要農作物品種上市必須邁過審定門檻不同,目前,我國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不審定,也不登記,這就意味著科研院所和種業企業的品種可以直接進入市場銷售。“到試驗田裏摘個果實就能繁種,防不勝防。”面對管理“真空”,研發單位很無奈。

  同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也很尷尬:一個“中甘21”,僅在甘肅蘭州市場上就被冠以30多個不同名稱銷售。法律沒有規定,樣品沒有數據,監管起來如何區分“李逵”和“李鬼”?

  既無法律規範,也無品種管理,侵權成本低,維權效果差,導致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假冒侵權已經成為當前種子領域中問題最嚴重、矛盾最集中的環節。對此,天津德瑞特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馬德華深有體會。

  “‘德瑞特223’是國內市場上第一個油亮型黃瓜品種,上市之後很受歡迎,結果沒兩年就出現了盜版品種。”馬德華説,盜版品種出現後,市場很快就被破壞了,表現就是品種壽命縮短——本來一個品種的壽命可能有8~10年,企業能賺1000萬元,但在“盜版”品種的衝擊下3~5年就得淘汰,企業只能賺個三五百萬元。

  據了解,德瑞特每年用於黃瓜常規育種的科研投入在800萬元左右,平均能推出2~3個新品種。能夠回本就不錯了,導致蔬菜種企拿不出更多資金投入研發,更難以做大做強。“智慧財産權保護不力,就沒有人願意創新,沒有資本願意支援創新。”馬德華認為,蔬菜種業對資本的吸引力下降,標誌之一就是豐樂種業等一些原先從事蔬菜種業的種業企業轉戰大田作物。

  市場上假冒侵權的現象較為嚴重,也為産業的可持續發展帶來隱患。上世紀90年代,柑橘黃龍病僅在我國局部地區零星發生,目前已經擴散到大部分柑橘産區,一個重要原因就在種苗的私繁濫制。因為黃龍病,有“中國柑橘之鄉”美譽的廣東四會,如今柑橘種植面積已大幅萎縮。

  “非主要農作物侵權現象很嚴重,不管不行。”李立秋打了個形象的比方,“品種登記的目的是給品種發個身份證,逐漸減少‘一品多名’現象,規範市場和保護品種權。”

  品種登記,是指對具備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要求的植物品種,進行登記並予以公告的制度。“通過登記制給每一個品種建立唯一的身份檔案,相當於公民ID。”中國農科院農業智慧財産權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敏認為,這將大大降低品種資訊的不對稱性,有利於政府變事前審查為事後監督,誰的品種出問題了追究誰。

  改革的方向是讓品種管理更加公正、公開和透明

  根據新修訂的種子法草案,除了5種主要農作物之外,列入登記目錄的農作物品種上市推廣前都要進行品種登記。在馬淑萍看來,這相當於給種子市場撒下了天羅地網,有利於建立“無死角”的品種監管網路。

  從源頭上給種子市場加把鎖,監管部門考慮的是如何鎖住“李鬼”,品種銷售推廣的主體——種子企業卻擔心管不住“李鬼”卻綁住了“李逵”。品種審定和植物新品種保護是什麼關係?審定品種能否得到有效保護?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撰文指出:“品種審定屬於行政管理行為,目的在於確保新品種的農藝和經濟性狀具有推廣價值;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屬於民事行為,是經過依法申請與審核,賦予權利人為商業目的的生産銷售授權品種的獨佔權。”

  “儘管兩者法律性質不同,但管理鏈條卻是相互銜接的。”在同一篇文章中,劉振偉解釋道,“進入市場銷售推廣的審定品種,如果是授權保護的植物新品種,二者的關係就如同一枚硬幣的正反面。”

  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現狀證實了這一説法。“在目前申請新品種保護的品種中,80%以上是糧食作物。”馬淑萍説,從某種程度上説,不進行新品種保護,就沒有標準樣品,一個品種就能用多個名字進入市場,多個名字也可能是一個品種,這就使購種者真假難辨,市場監管也難以落實。

  作為行政審批,種業企業最擔心的是品種登記成為權力尋租的工具。“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與政府嚴格監管並行不悖。”馬淑萍説,品種登記不統一進行品種試驗,而是由育種單位自己試驗,自己提交申報品種的試驗結果、外觀描述、標準樣品等,自己對樣品和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品種是種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讓企業為自己的産品負責,讓品種管理更加公正、公開和透明,也是品種審定制度改革的方向。

  長期以來,申請審定的農作物品種的品種試驗一直由國家和省級品種審定委員會統一組織開展。隨著申請試驗的品種數量增多,試驗容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2014年,農業部對註冊資本1億元以上的育繁推一體化企業試點開通品種審定綠色通道。

  “開通綠色通道前,區域試驗名額有限,每年只能安排幾個品種參加。”作為第一批開通品種審定綠色通道的種業企業,山東登海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名譽董事長李登海告訴記者,2014年,登海種業安排近百個品種參加區域試驗,這將大大加快新品種的推出速度。

  “先給有能力的優質種企‘開口子’,正是為今後的品種登記制探路。”李立秋認為,從大趨勢看,品種審定最終是要企業自己試驗再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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