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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保過”未達成培訓機構被判退款

  • 發佈時間:2015-10-27 07:35: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準備參加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陳某,參加了考前培訓班。他與培訓機構簽訂合同並交納培訓費17000元,培訓機構承諾未一次性通過考試會退還培訓費。但最終陳某未通過考試,培訓機構也沒有退還費用。陳某因此將培訓機構訴至法院。昨天記者獲悉,通州法院判令培訓機構返還培訓費。

  2014年6月,陳某與某培訓機構簽訂了《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前培訓合同書》並交納培訓費17000元,雙方約定如果培訓機構未確保陳某一次性通過考試,應向陳某退還培訓費。後陳某參加了當年度的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但其參加培訓的四項科目均未及格。陳某與培訓機構多次協商,未獲得退款,故訴至法院要求培訓機構返還其培訓費。

  培訓機構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發表意見,法庭缺席審理了該案。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培訓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陳某未一次性通過考試,培訓機構應遵守約定返還其培訓費,因此法院判令培訓機構返還陳某培訓費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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