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員離職被判賠首航140萬培訓費 二審維持原判
- 發佈時間:2015-08-26 08:12: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李春暉
飛行員田某起訴要求和首都航空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索要工資。此案經過法院審理,田某獲得了4.6萬餘元賠償。此後,首都航空公司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田某賠償該公司培養一名飛行員的培訓費等共計554萬元。記者昨天獲悉,三中院終審判決田某賠償首航140萬元培訓費。
-案情
飛行員訴首航索要工資
現年50歲的田某,曾在空軍任團職飛行員。轉業後,他進入了海南航空公司擔任飛行員。在2001年9月,田某又從海航離職,進入首都航空公司擔任飛行員。田某稱,在首航的10餘年飛行生涯中,自己經常超時加班飛行,但是相關的權益未得到航空公司的有效保障。
2012年2月22日,田某向順義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和首航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對方向其支付年假工資等。隨後,仲裁委裁決雙方解除勞動關係,首航支付田某2011年度未休年假工資4.6萬元。田某及首航均不服該裁決,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首航與田某解除勞動關係。首航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首航訴飛行員要培訓費
法院判決生效後,田某與首都航空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之後首航便向順義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田某支付554萬元培訓費,被仲裁委駁回後,首航于2014年將田某起訴至法院。
首航稱,田某在首航擔任飛行員期間,每年接受飛行訓練、技能檢查等培訓,航空公司為此支付了高昂的培訓費用。現在田某離職,其應對航空公司進行賠償,因此首航起訴田某索要培訓費344萬元、流動補償費210萬。
庭審中,田某介紹,自己曾在空軍服役,飛行技能來源於空軍培養,與首航無關。
田某認為,自己在與首航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就已經獲得了民航局認定的正駕駛職稱,該職稱的獲得也與首航無關,因此其並不需要首航的培訓。
-判決
法院:飛行技能需要單位培訓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後對此案做出判決。法院認定,關於首都航空公司主張飛行員田某的培訓費用,考慮到飛行員具有專業性及特殊性,屬於高技能人才,需要長時間的能力培養過程及持續的能力保持過程。田某在入職首都航空公司後,該公司必然對其進行過持續不斷的培訓並支付了相應培訓費用。
田某提出與該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就應當支付該公司相應的培訓費用。但由於首都航空公司沒有提供詳細的證據,法院酌情判決田某支付首都航空公司培訓費140萬。
田某不服,提出上訴。三中院終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