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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跑路消費者維權難

  • 發佈時間:2015-07-30 16:30:50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張敏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北京“藝術才謎”兒童早教中心新奧購物中心店在未提前告知的情況下突然停業。據初步統計,涉及家長126人,學費損失逾200萬元。

  家住北京北城的王女士是受害者之一,她花費近兩萬元在這家早教機構為女兒報了一項訓練數學思維的課程。該課程設置了216個課時,事發前才上了25個課時。“孩子還很喜歡這裡的課程,沒想到它就這麼毫無徵兆地關門了。”王女士説。

  據媒體報道,去年“藝術才謎”北京萬柳中心店就發生過臨時停課、家長索賠無門之事,目前維權的家長們雖然贏得了官司,但仍未拿到賠償,正在申請強制執行。如今,“藝術才謎”在北京的5家門店都已停課。

  近年來,隨著民辦教育培訓市場持續升溫,一些機構為了招攬學員,不惜進行虛假宣傳。由培訓機構單方停業所引發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頻發,而且涉案金額往往都很巨大。

  業內人士指出,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教育培訓機構預收費不能超過多少金額。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某個行業預收費不能超過多少錢,只要是雙方自願,不違反法律,收50萬~60萬元都是可以的。

  對於預收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今年1月5日出臺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違反該規定的,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五十六條進行處罰。

  北京市國振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明在接受國際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早教機構倒閉引發的合同糾紛,家長可以根據收據上的蓋章在工商網線上查詢該機構是否已經登出,如果已經登出可以將其股東作為被告起訴,如果沒有登出就將公司作為被告。起訴時家長應持手上的發票、交款憑據或合同在教育培訓機構的營業地或註冊地進行起訴,要求被告返還交付的費用並承擔損失的賠償。教育培訓機構是否是正規的營業機構以及家長是否留有相應的證據是解決糾紛的關鍵。

  因此,張明提醒,家長在選擇早教機構的時候,要首先注意它是否有合法的營業執照,不要選擇沒有執照或沒有註冊的機構,而且要妥善保留收費憑證或合同作為證據。

  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戴嘉鵬表示:“在我國由於個人信用體系和企業信用體系都不完善,發生問題的後果就更加嚴重,消費者的權益更不容易受到保護,這是客觀的事實,監管部門在過去也做過不少努力,但實際效果並不明顯。”

  戴嘉鵬還指出,消費者遇到商家跑路失蹤的情況,維權確實比較困難。經營者玩消失,工商部門等無法找到當事人,公安部門往往需要達到涉嫌犯罪的標準才能立案調查,而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又費時費力、得不償失。“事實上,某些無良經營者也正是利用了這些問題坑害消費者的。消費者一定要聯合起來,用集體的力量與無良經營者做鬥爭。這樣可以明確消費者的整體損失,讓執法部門提高重視程度,讓跑路的經營者無處可逃,受到行政甚至刑事的處罰。同時也可以利用集體的力量,聘請律師,集體維權訴訟,以較低的成本獲得滿意的結果。”

  另外,中投顧問文化行業研究員沈哲彥提醒,家長挑選培訓機構時需慎重。當前我國幼兒培訓市場正處於高速發展階段,培訓機構良莠不齊、魚龍混雜情況也較為嚴重,不斷有負面新聞曝出。家長在挑選培訓機構過程中需要注意兩點。其一,了解培訓機構的軟、硬體情況,觀察培訓機構的裝修、教學設備是否能夠較好滿足教學需求;其二,了解師資情況,與機構的教員進行交流,或通過其他家長的評價掌握其教學水準和教學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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