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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近期“假藥”銷售案成倍飆升

  • 發佈時間:2015-10-20 11:21:00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王納 周丹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十一長假,很多人的朋友圈都被到境外旅遊購物的帖子刷爆了,“長假出遊,你幫人代購了嗎?”在長長的代購清單中,各種境外藥物佔了很大比重,且不説各種高端特殊藥品,一些被傳有奇效的日常用藥,比如救心丹、行軍散、無比滴等,幾乎成為遊客們的必帶商品。

  但許多人不知道,代購回來的這些藥物,如果流入市場銷售,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因為它們“屬於應當經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産、進口的藥品”,在我國法律裏都要按賣假藥論處。

  福田法院近日公佈的一份統計數據顯示,福田區內銷售假藥的情況呈幾何級數飆升, 2015年上半年與去年同比上漲了12.5倍。其中,這些案件裏,很大一部分被告就是銷售各種通過網購、代購渠道進貨的境外假藥。

  賣保濟丸被判緩刑

  近期福田法院判決了這麼一個案例:2014年6月開始,被告人黃某某在其經營的“優品名店”內銷售未經批准生産、進口的藥品。當年11月公安機關對該店進行檢查,當場抓獲黃某某,並在店內查獲用於出售的藥品“特強救心丹”一盒、“保心安油”十一盒、“保濟丸”五盒、“五蜈蚣標止咳丸”五盒、“青草油”九盒、“雙飛人藥水”八瓶、“何濟公止痛退熱散”十一盒、“五塔標行軍散”十二盒、“肚痛健胃整腸丸”十三盒、“無比滴”六盒、“周身痛活絡油”四盒、“正紅花油” 四瓶、“華昌驅風油”八瓶、“黃道益活絡油”十二瓶、“必理痛”七盒、“喇叭牌”正露丸十盒、“蜆殼胃散”七盒。

  經深圳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鑒別,上述藥品均屬於應當經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産、進口的藥品,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應按假藥論處。被告人黃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並當庭認罪。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銷售假藥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查獲扣押的該批假藥,依法予以沒收銷毀。

  代購成為進貨主渠道

  據福田法院近日公佈的一份統計數據顯示,福田區內銷售假藥呈幾何級數飆升。2014年,福田法院受理該類案件55宗,同比2013年的15宗上升了266%,而2015年上半年受理該類犯罪案件27宗,與去年同期2宗相比上漲了12.5倍。

  統計數據顯示,這些銷售假藥案呈爆發性增長,與如今無處不在的網購和代購不無關係。

  這些案件集中發生在城中村小店,進貨渠道多是通過網購和代購。如今物流業發達,讓他們進貨更加方便。該類犯罪主要集中在城中村小店,包括成人用品店、港貨店等,也有極少數正規藥品店。這些店舖經營者通過網購、向專人購買或從境外購入等方式購買涉案藥品,並在店內銷售,從而構成犯罪,約佔該類犯罪案件數量的90%。

  另外,性用品藥和港藥也是假藥的重要主體。包括各種壯陽藥、避孕藥、腸胃藥、止咳藥等,還有少數假鹿茸、假虎鞭等補品。多數性用品藥和港藥是在境外正規藥店銷售的藥品,並非傳統意義上的假藥劣藥,但卻沒有進口的批准文號。

  賣假藥量刑標準不一

  福田法院的辦案法官接受採訪時認為,定罪量刑標準不一,刑罰不重,也是假藥售賣猖獗的原因。目前對於銷售未經批准的進口藥品行為的入罪、量刑沒有統一的量化標準,被告人銷售一盒、兩盒與一百盒藥品同樣構成犯罪。而各區法院和不同法官之間對於這一犯罪行為的裁量尺度不統一,可能造成銷售行為在一個區屬刑事犯罪,在另外一個區只承擔行政處罰,而類似的銷售行為因不同法官審理而刑期不同。總體而言,福田法院對該類案件的被告人的量刑一般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並處罰金數千元。

  另一方面,進口藥品市場反響好也是重要原因。據被告人表示,部分進口藥品的售價比國內藥品低廉,而且療效更為顯著,因此市場反響不錯,需求較多。對於城中村較為集中的流動人口而言,藥品的效果和價格是最重要的因素,他們認為,是否在正規藥店、正規渠道購買並不重要。

  境外代購藥品小心犯法

  法官提醒市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屬於應當經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産、進口的藥品”,在我國法律裏都要按賣假藥論處。

  法官同時建議:社會大眾對於銷售未經批准進口藥品構成犯罪的認識度並不高,建議通過以案説法、法規宣傳等預防犯罪的方式,加大對社會大眾,特別是城中村小店經營者等犯罪高發人群的普法力度,降低他們因不懂法而誤入歧途的幾率。(記者王納 通訊員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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