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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格裏系列污染案:被告人對污染環境表示懺悔

  • 發佈時間:2015-08-14 10:15:30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張馳  責任編輯:吳起龍

騰格裏工業園區系列污染環境案第二案開庭。張馳 楊玲 攝

  8月13日,騰格裏工業園區系列污染環境案第二起案件開庭,被告單位為阿拉善左旗恒盛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為葛建忠、田鵬。事發時,葛建忠擔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田鵬任辦公室主任;事發後,葛建忠投案自首,田鵬先是被刑事拘留,後被取保候審。

  與首案開庭的現場相比,阿拉善盟左旗人民法院5號數字法庭的庭審現場多了些硝煙的味道。

  “我對公司排污行為表示真誠的歉意,我只是受廠領導的指派帶領工人鋪設管線,往沙漠排污量有多少我不清楚,危害性有多大,我也不清楚。”田鵬説。

  工商註冊資料顯示:恒盛化工有限公司主要生産三嗪酮、轉位三酮、苯甲酰氰(醚菌酯中間體)、嗪草酮等産品。

  時間回溯到2010年10月,該公司利用一條排污管道將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沙漠,這種情況一直到持續到2011年11月。

  “我們多次將情況向外界反應,可收效甚微。”知情人士老梁,因業務關係與該公司有過接觸,“因為是生意夥伴,他們當時也沒有對我們隱瞞向外排污情況,看了其排污情況後,用觸目驚心來形容,一點都不為過。”

  這也促使他聯合有良知的人士,共同抵制這種嚴重污染生態環境的行為。

  在媒體、社會的持續關注下,他們的努力慢慢有了效果。

  2014年9月,公安機關介入調查此事。2014年10月,田鵬被刑事拘留,後被取保候審,葛建忠則投案自首。

  此後的2015年,該案由阿拉善盟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單位恒盛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葛建忠、田鵬涉嫌污染環境罪,于5月29日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阿拉善盟分院移送審查起訴。

  6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阿拉善盟分院將該案交辦阿拉善左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阿拉善左旗人民檢察院受理後,于同日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又于6月2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記者看到檢察機關起訴書中的相關內容如下:2010年10月,時任被告單位恒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葛建忠無視環保要求,授意時任該公司辦公室主任兼環保負責人的被告人田鵬組織車間工人,從廠區東側向廠區外部南側約400至500米左右的一處沙漠洼地鋪設了排污管道,截至2011年11月25日,該公司多次使用管道將三嗪酮車間的洗滌水、迴圈水與生活污水不經處理直接排入沙漠,嚴重污染了當地生態環境。

  阿拉善左旗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單位恒盛化工有限公司違反環境保護的規定,非法排放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葛建忠、田鵬係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被告單位污染環境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被告單位與二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單位的辯護人對企業造成的污染事實予以承認,“但需要更科學、權威的數據證明企業污染環境的危害性。”他説。

  葛建忠的辯護人以其有投案自首情節,建議法庭在量刑的時候予以考慮;田鵬的辯護人則以其在很多情況下被授意做事為切入點,為其做無罪辯護。

  “實事求是地説,我對企業當初的污染環境行為表示懺悔,無論法庭對企業作出什麼樣的處罰,我們都無怨言,我更請求法庭給我們一個改過的機會,為了達到整改的要求,我們對污水處理設施、凈化設備進行了技術升級改造,我們還想為阿拉善的經濟發展貢獻我們的力量。”庭審結束之前,恒盛化工有限公司的訴訟代表一番話引起旁聽人員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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