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年收入標準放寬 申請門檻降低
- 發佈時間:2015-10-19 07:29:37 來源:廈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近日出爐。圖為翔安洋唐保障性住房。(本報記者 王火炎 航拍器攝)
由“大輪候”變成“小輪候”,收入條件、資産標準較原標準均有大幅調整………記者昨日從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辦”)了解到,《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在經過充分調研、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之後,已于近日正式出爐。它在2014年8月修訂實施的《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基礎上,對保障性住房申請、分配、退出、使用監管等環節進行具體的細化和規範,可謂是一部詳細的保障性住房新版“操作手冊”。
與《實施辦法》共同出臺的,還有廈門本市戶籍家庭住房困難標準、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家庭收入(資産)標準(以下簡稱“相關標準”)。這是自2006年版標準公佈後,第一次對各類標準進行更新調整。新出臺的相關標準參考了2014年度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等數據,相較2006年的舊標準,新標準更符合當下社會平均工資標準及物價水準,可謂是與時俱進。
據市住房保障辦相關負責人透露,不久後,《實施辦法》與相關標準就將迎來第一次正式“閱兵”——我市將啟動今年的保障性租賃房申請分配工作,屆時還將通過本報發佈權威消息,有選房意向的市民可留意本報,獲得第一手消息。
本報記者 袁舒琪
通訊員 吳雪琳
變化1
2-3人戶年收入標準放寬到8萬元
4人及以上戶的年收入標準由原來的少於6萬元或7萬元放寬到11萬元
《實施辦法》細化了申請條件,並對單身居民的申請家庭做了明確規定。
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應有2人具有本市戶籍,且其中一人應當在申請之日前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需要提醒的是,申請家庭成員因就學、服兵役,戶籍遷出本市的,就學、服兵役期間仍視同擁有本市戶籍;反之,若是因就學將戶籍遷入本市的,就學期間是不計入取得本市戶籍時間的,但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現役軍人且符合進廈安置條件的,視為具有本市戶籍,但不計算取得本市戶籍的時間。
在戶籍滿足要求的基礎上,申請家庭還應滿足住房困難標準、家庭收入標準、家庭資産標準等。新標準在家庭收入方面放寬了要求:2-3人戶的年收入由原來的少於5萬元放寬到8萬元;4人及以上戶的年收入標準由原來的少於6萬元或7萬元放寬到11萬元。另外,家庭資産標準也有較大調整(見下表)。
新出臺的《實施辦法》對申請對像是單身居民的,設置了年齡條件——需年滿30周歲並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在申請之日前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同時還需符合住房困難標準、家庭收入標準、家庭資産標準,方具有申請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需要提醒的是,已領取拆遷公有住房安置補償金的申請者,若有意向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應退還補償金,否則不具有申請資格。
變化2
把日常申請變為按批次申請
根據房源和需求,具體制訂每批次方案,再接受市民申請
首先,每一批次開通申請前,市住房保障部門會發佈該批次的輪候分配方案,明確批次供應的房源情況、申請對象、受理範圍,以及意向登記、搖號、申請受理、審核公示、分配等工作流程;申請家庭了解了房源坐落、供應對象安排等情況後,對照自己的條件,符合本批次的申請條件並且有需求的家庭,只需帶著身份證、戶口簿等簡要證件在規定時間內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記,經公開搖號納入受理範圍的申請家庭再提供相關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正式申請。
街道辦事處、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等審核部門按規定的時限對每一批次一次性完成申請、審核及選房分配工作,改變了原來申請家庭日常向社區居委會申請,審核部門按房源情況分批分次進行審核分配的老辦法,避免了因等候時間長、家庭情況變化大等原因造成心理預期落差和政策實施偏差。
簡而言之,就是根據房源和需求,具體制訂每批次方案,再接受市民申請。對照每批次的輪候分配方案,符合申請條件並有申請意向的市民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等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記。意向登記結束後,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將組織公開搖號,申請人可以通過公開發佈的消息確認自己是否“入圍”。若自己的名字出現在納入受理範圍的名單上,市民再在規定的受理時間內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請資料。隨後,申請資料還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初審、復審及資格公示,最終確認符合輪候資格的,才能進入選房分配階段。
變化3
建立申請家庭誠信檔案制度
改變房屋用途、未如實申報家庭情況等12種行為將被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此次出臺的《實施辦法》中有一個亮點,就是建立了申請家庭誠信檔案制度。在這一制度下,軟性和動態地管理申請家庭從申請到入住直至退出的全過程。
其中,改變房屋用途,擅自裝修,損毀、破壞、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以及未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産)、住房等情況的、未主動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産)、住房等變化情況等12種行為,只要滿足其一,根據情節輕重申請家庭就會被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此不良信用記錄情況可以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反之,積極參加社區志願者活動、積極參與社會保障性住房小區和諧鄰里和糾紛調解,以及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對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使用情況的監管工作且表現突出的申請家庭,將被記入良好信用記錄,市、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予以物質獎勵。
【釋疑】
A、保障性住房補助怎麼執行?
按家庭收入水準分檔
按照新規,從2015年起保障性住房將以租賃房為主。其中,社會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並按家庭收入(資産)情況實行租金補助。《實施辦法》根據申請家庭的家庭收入水準分檔,細化了社會保障性住房租金補助的執行標準。
屬於中等偏下收入申請家庭,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準以上的,按社會保障性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40%予以補助。屬於低收入申請家庭,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標準0.5倍以上的,按社會保障性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70%予以補助。屬於低收入申請家庭,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標準0.5倍及以下的,按社會保障性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80%予以補助。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及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申請家庭的,按社會保障性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90%予以補助。
此外,針對特殊人群,物業服務費也有補助方法:屬於低收入的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請物業服務費補助,補助標準為物業服務費的40%。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請物業服務費補助,補助標準為物業服務費的80%。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所有的家庭收入都是指申請家庭在首次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承租期間申請租金補助變更或者申請續租之日前3個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除外)。
B、保障性住房如何分配?
配租房型按人數分類
每批次申請成功並確認該批次輪候資格的申請家庭遵循什麼規則接受分配?《實施辦法》明確了大致分配方案及特殊的優先分配人群。
進入選房階段後,保障性住房的房型配租,將根據申請家庭的類型和人數進行細分。1人戶可以配租一房型;2人戶及夫妻帶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二房型;3人及以上戶可以配租三房,夫妻帶1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子女,目前也已具備配租三房型的資格。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家庭應當與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簽訂社會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
其中,進入選房階段的以下幾種申請家庭,可以在本批次的輪候分配中予以優先或適當優先或單列分配。屬於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予以優先分配。可以予以適當優先分配的住房困難申請家庭包括:孤寡老人,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屬於殘疾、重點優撫對象、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範稱號的,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在服兵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國家規定其他應予以優先情形的。以下幾種申請家庭可以予以單列分配:居住在危房的;居住在已退的僑房、信託代管房等落實政策住房的;居住在已確定拆遷範圍內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條件的。
C、怎樣正確使用保障性住房?
朋友臨時入住需報備
保障性住房只能用於申請家庭成員自住,不得進行轉租、轉借、調換、出租、轉讓或用於經營使用。《實施辦法》規定住戶在入住社會保障性住房時,應當向該社會保障性住房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入住備案。
若有朋友或其他非申請家庭成員需要臨時居住保障房,住戶應向物業服務企業報備,備案時需提供臨時居住人員的身份資訊和臨時居住理由。並承諾臨時居住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臨時居住時間超過30日的,臨時居住人員應當是申請家庭成員的親屬或者護理人員、保姆,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延長入住時間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承諾。
居住期間,住戶若是發生收入、人口變動等情況,需要調整租金補助、物業服務費補助的,可以持申請材料向社會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請。因結婚、離婚、生育或者死亡等原因導致家庭人口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持申請材料向社會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租賃合同主體變更申請。
承租的保障房若因特殊情況需空置六個月以上,住戶應向物業服務企業報備並説明理由,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上報街道辦(鎮政府)及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空置期間,住戶仍需按規定繳交租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D、如何續租保障性住房?
提前3個月提出申請
《實施辦法》對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進行了完善。
當租賃合同期滿後,想要繼續承租的,應當提前3個月提出申請,具體工作委託保障性住房小區所在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受理續租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承租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申請家庭收入超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準,但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準的2倍以內(含2倍),需續簽租賃合同的,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不實行租金補助。
不過,申請家庭成員都不具有本市戶籍、申請家庭已取得社會保障性住房後又擁有其他住房、申請家庭收入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準2倍以上或是申請家庭信用檔案中有不誠信記載且情節嚴重的,將被從繼續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名單中“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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