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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教你處置對外投資糾紛

  • 發佈時間:2015-10-13 22:31:13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何芬蘭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年來,有不少中國企業在不斷增加的對外投資中捲入糾紛和爭議,且經常作為被告,並不幸多以敗訴告終。究其原因,中國企業通常對國際爭議解決的司法環境和程式缺乏了解,不知道如何主張自己的立場,抑或能夠堅持自己的立場,由於解決糾紛的經驗不足而功虧一簣。為此,富而德國際律師事務所對“走出去”的中企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要充分理解合同仲裁協議部分。通常國際性的合同都會明確列出是以訴訟還是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如果是仲裁,那麼仲裁協議中對仲裁地點的約定至關重要,這將對仲裁協議效力、仲裁裁決效力以及法院對仲裁的監督影響很大;仲裁時效也很重要,錯過對對方提出仲裁的時限,就無法保護自己的權利。

  第二,公司處理爭議的團隊應至少包括三類人員。對公司業務非常清楚的人員要跟蹤整個初期的協商和談判,避免爭議過早過快的法律化;一個可靠的法律顧問能蒐集證據並幫助公司領導層消化理解外部律師的建議,在千頭萬緒之中理清思路,把握主動,起到中間的橋梁作用;一個富有經驗的外部律師能夠面對日趨複雜的國際爭議及跨國法律,而不僅僅是中國國內的法律。

  第三,對溝通方式和內容要多加琢磨。中國企業在用信函溝通時,表達習慣較為籠統、模糊,對函件可能對將來的仲裁程式産生的影響沒有足夠重視,或者對對方主張的觀點沒有明確的反對,也沒有説清楚這些函件是否“無損本方利益”,即是否能用在訴訟或仲裁中,這都可能成為後續爭議解決時的地雷。

  第四,選擇適當的國際仲裁員。通常原告與被告會各指定一名仲裁員。而中方常犯的兩個錯誤是以為自己不用參與國際仲裁因而根本不指定仲裁員,或者指定了一個經驗不豐富的國內仲裁員而且過於偏向指定人,從而得不到對方仲裁員的信任,無法在仲裁中發揮效力。好的仲裁員懂得如何與對方溝通,保持相對中立的原則,在受到雙方認可的前提下為指定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第五,在國際訴訟和仲裁進入實體審理之前,利用對方履行司法程式時的漏洞向對方施壓,在心態上佔據主動,並贏取寶貴時間。比如,富而德律師事務所曾利用法院在送交文書給指定人的具體環節中的紕漏,而要求對方重新送達文書,使用一些臨時性措施如瑪瑞瓦禁令來施壓等。

  第六,和解也是解決糾紛的一個重要選項。複雜的國際仲裁往往曠日持久,少則一年半載,多則數年。如果在對方急於解決爭議時,與對方探討和解方案往往能爭取主動。其中可以結合一些拖延時間和消耗耐心的戰術,比如中方可以對國際仲裁的管轄權提出反對,而最終結論一般需要幾個月的時間;或者要求對方披露其有義務公開的內部文件,且該文件有不利於對方的內容,這些都是對中方有利的時機來談判和解條件。

  富而德律師事務所指出,上述方法亦是把雙刃劍。國際糾紛中的對方,尤其是一些來自歐洲發達國家的企業,對於爭議解決途徑的了解和實踐遠遠優於中國企業,這就要求中國企業管理者更要加深對爭議解決的認識。

  本版撰文/記者何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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