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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仲裁是解決合同爭議可倚重的有效途徑

  • 發佈時間:2015-09-10 15:35:20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張永堅  責任編輯:羅伯特

  從事國際貨物運輸的企業須臾離不開貨主的眷顧。國際貨物運輸的開展需要貨運代理行業的參與和支援。中國的國際貨運企業時刻需要直接面對國內外的貨運大市場,因此,為了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業務開拓、客戶維護、經營業績、合同的簽約數量、運價及收入等等,這些對於貨運企業而言,無疑都是極其重要的。但是,由於對合同爭議的解決和處理,將會直接影響企業的經營效果和業務開展,這個問題同樣應當受到貨運企業的重視。

  作為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根據本人參與處理海事仲裁案件的切身體會,希望向從事國際貨物運輸的企業就如何選擇合同爭議解決的途徑提一點建議,即:中國仲裁是解決合同爭議可倚重的有效途徑。選擇在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對於中國航運業及其各相關企業而言,是解決合同爭議時首先應當考慮的有效途徑,應該充分地善加利用。其中,有效途徑中的“有效”所代表的是“方便、經濟、快捷、可靠”。

  請各相關企業在開展業務及簽訂合同時,別忘了在所要簽訂的合同中列明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中所推薦的“示範仲裁條款”。該條款的措辭如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還可以在合同中更進一步明確約定:“本合同適用中國法律”。

  據此,在就合同的履行産生爭議時,作為合同的當事人,便可以根據上述約定向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可以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通過在中國的仲裁解決合同的爭議。做到這一點並不難,但是卻非常重要。

  在國際貨運公司和物流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特別是當市場情勢發生重大變化時,圍繞合同所産生的爭議,並非是經營活動中的不正常的或偶發的個別現象。因此企業應當將解決合同爭議視為企業經營和業務活動中的一個正常和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建立正常的關於處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常態化機制,將這項工作納入到企業日常業務和經營管理之中。

  關於合同中條款,一般的規律都是事先約定易,事後協商難。在簽訂合同時,往往是合同締約雙方關係最好的時候。此時,合同締約雙方的注意力一般都集中在一些履約條件和價格條款等方面,爭議解決條款常常會被擺在相對次要的位置,甚至忽略所選擇的合同範本中的相關條款。這時,由於締約雙方關心的重點是價格條件,未來履行合同是否會産生爭議尚不確定,因此雙方往往比較容易就仲裁等條款達成一致。如果待爭議産生後再就此類條款進行協商或修改原合同中的相關條款,比如改變仲裁地、選擇仲裁機構、以及法律適用等,往往會比較麻煩,甚至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因此,在合同洽談和簽署時,就應該對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管轄權及法律適用條款”,比照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示範仲裁條款”作出相應的修改或約定,提前確定下來,未雨綢繆。

  在雙方不能自行達成和解的情況下,通過海事仲裁應該是解決合同爭議可倚重的有效途徑。其理由可以概括為:

  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其程式簡單、快捷,耗時相對較短。

  仲裁員的選擇範圍很寬,可以由當事人自行選擇。首席仲裁員和獨任仲裁員也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自主協商選擇,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指定。且委員會的仲裁員多為行業中具有豐富經驗和相當學識的專家和學者,除了必備的法律知識,他們更熟悉本行業的業務知識、業務流程和交易習慣,對本行業有較深刻的認識。

  仲裁過程比較靈活、機動,仲裁員會最大限度地傾聽雙方的意見,鼓勵雙方盡可能地把話説盡,可以為雙方當事人提供和創造更多的交流機會。更重要的是,仲裁不公開審理,充分尊重和保護雙方當事人的隱私,並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創造條件進行調解,在雙方充分交換材料並認清各自可能爭取的權利的基礎上有利於促成雙方的和解。仲裁裁決書中的“仲裁庭意見”部分,會詳盡地陳述仲裁庭作出裁決的理由和依據。有助於雙方了解爭議的來龍去脈,便於總結經驗和教訓,有利於今後業務的開展。

  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更要倚重仲裁。“一帶一路”是一個充滿機遇的戰略構想,其中必然存在著風險和挑戰,參與的企業要量力而行,審慎規劃、具體實施,則必須在法制軌道上運作。“一帶一路”經濟帶的法律保障和風險防範是分層次的,其中有國際的、國家的、區域性的、本企業的。各個層次的職能和作用不同。對於擬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企業而言,關鍵是如何加強本企業的法務管理,在現行尚待建立、調整或完善的國際公約,雙邊或多邊協定,國家法律、規章的條件下,規劃好本企業的發展,開展業務,規範行為、保護自身利益,這是當務之急。企業行為必須依法合規,但是經濟運作並不依賴於某個公約而存在。也就是説,企業行為必須遵守現行的法律;同時,經營活動的開展,不能等靠新法律或新公約制定好再進行。“一帶一路”沿途各國的法律制度、法治環境存在著不少差異,相關的國際公約、國家間的協定不一定健全和完善,各國司法是條件各異。因此,“一帶一路”的參與企業更應重視合同的作用,要充分運用合同自由的原則,通過合同的手段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控制好風險,保護本企業的安全。在這種情況下,仲裁更是“一帶一路”戰略實施的重要保障,解決爭議可能要更多地倚重仲裁的途徑。

  另外,關於合理地選擇仲裁地點和法律,對於中國的當事人而言,堅持在國內仲裁是非常明智的選擇。實踐證明,中國的當事人到外國去仲裁常會遇到或必須面對諸多的不便,例如:語言不便,影響表達的精緻;法律不便,對外國法律的了解難以達到深、透、精的程度;程式不便,各國的仲裁程式可能各有特點,不盡一致,缺乏全面了解或不熟悉,容易被人牽著鼻子走;地理不便,距離遙遠,環境陌生,協調困難;此外,還可能需要聘請當地律師,而且案件費用高、對可供指定的仲裁員的背景和情況不一定了解、耗時較長。另外,裁決結果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援和被執行並不確定。中國法院非常重視仲裁程式的公正,而有些國家的法院對實體裁決也可能會干預,甚至推翻。

  總之,企業應該將合同爭議的解決作為本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一個必要環節加以重視和管理。在考慮選擇如何解決合同糾紛的途徑時應該牢記:仲裁優於訴訟,應該優先選擇仲裁的方式;國內優於國外,應該堅持在國內仲裁解決。

  (根據2015年8月21日在中國國際貨代物流發展論壇專題發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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