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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騙購者家庭五年內不得買房

  • 發佈時間:2015-10-12 07:2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錢瑜 阿茹汗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北京市住建委和北京市工商局對現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進行了修訂,並且專門針對自住房起草了《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預售合同》,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其中,自住房五年內不得轉讓、轉讓後不得再次購買自住房、騙購者家庭五年內不得買房等細節被寫進了合同之中。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商品房預售合同以及現房買賣合同已被使用多年。此次,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對於上述兩個合同的一些條款進行了細化,內容包括規劃設計變更、逾期付款和交房的違約責任、退房約定等。除了對上述兩個合同進行補充細化外,此次徵求意見的重點圍繞自住房展開。

  相較于普通商品房,自住房尚屬新鮮事物。雖然自住房房地産交易示範性文本早已推出,但是一些開發商為了逃避一些自己應負的責任,會對示範文本進行修改,因此在自住房的銷售過程中出現了房産證辦不下來,業主不能追責;房屋面積有誤差,業主需要在30天內提出意見,否則無效等“霸王條款”。為了避免這些問題的出現,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對於自住房擬定了專門的購房合同,並在合同示範文本中做出了特別提示。

  首先,合同提示購房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轉讓,購房人在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五年後轉讓的,如果有增值,應該按照屆時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和該自住型商品房購買時價格差距的3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購房人轉讓自住房後不能再次購買自住房。

  其次,自住房的購買有著嚴格的標準和要求,如果在購買自住房時出現了隱瞞家庭資訊、虛假申報、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購自住房的,應該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且五年內購房人家庭不得在北京市購買住房,也就是説,即便是個人出現騙購的情況,其家庭在未來五年內也不能在北京購買住房。(記者 錢瑜 阿茹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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