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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天津港“8·12”爆炸事故11責任人被立案偵查

  • 發佈時間:2015-08-27 09:1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7日訊 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針對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檢察機關根據查明的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分別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正廳級)、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李志剛(副廳級、已退休)、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處長馮剛、天津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高懷友(副廳級)、濱海新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局長曹春波、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局長朱立明、天津海關副關長兼新港海關關長王家鵬(副廳級)、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鄭慶躍(正廳級)、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助理李洪峰(副廳級)、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安監部副部長鄭樹國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巡視員王金文(副廳級)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後,檢察機關積極介入事故調查。經調查發現,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作為天津港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經營業務負有審批、監管等職責,有關責任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違規發放經營許可證,對瑞海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監管不力。天津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和濱海新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作為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企業特別是危化品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産負有監管職責,有關責任人員監管不力,對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經營問題未及時檢查發現和依法查處。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作為轄區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部門,對轄區內企業經營危險化學品倉儲業務規劃負有審批職責,有關責任人員明知瑞海公司經營危險化學品倉儲地點違反安全距離規定,未嚴格審查把關,違規批准該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儲業務規劃。天津新港海關有關責任人員在危化品進出口監管活動中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瑞海公司日常監管工作失察,對其違法從事危化品經營活動未及時發現並查處;給不具備資質的瑞海公司開闢綠色進出關通道,放縱瑞海公司從事違法經營活動。天津港(集團)公司作為港區企業管理單位,對轄區內經營企業負有安全生産監管等職責,有關責任人員疏于管理,對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經營問題未有效督促糾正和處置。專案組還發現,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巡視員王金文,違法行使職權,幫助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瑞海公司通過安全評審,致使不具備資質的瑞海公司通過了危險化學品經營有關資質的審批。

天津港(600717)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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