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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損害追究“黨政同責”

  • 發佈時間:2015-08-18 13:1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中共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將追責對象聚焦于黨政領導幹部?

  答:從現實情況看,要使生態環境領域的政策規定落到實處關鍵要靠各級黨政領導幹部,而出現生態環境嚴重損害事件也往往與黨政領導幹部失職、瀆職有著直接關係。因此,《辦法》突出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聚焦各級黨政領導幹部的權力責任。主要有以下考慮:

  一是體現有權必有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以及上列工作部門的有關機構(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有執法管理權的直屬事業單位等)領導人員。凡是在生態環境領域負有職責、行使權力的黨政領導幹部,出現規定追責情形的,都必須嚴格追究責任。

  二是突出地方黨政主要領導的責任。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對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多,而對作出決策的領導幹部特別是地方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成員往往難以追責到位,容易出現“權責不對等”的現象。針對這種情況,《辦法》明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並在追責情形中著重細化了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的“責任清單”。

  三是強調“黨政同責”。鋻於現行法律法規對地方各級黨委領導成員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責任沒有規定,《辦法》將地方黨委領導成員作為追責對象,是一個重大突破,旨在推動黨委、政府對生態文明建設共同擔責,落實權責一致原則,實現追責對象的全覆蓋。(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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