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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損害問責新規:明確25種追責情形

  • 發佈時間:2015-08-18 13:1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中共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辦法》規定了哪些追責情形?

  答:科學合理規定追責情形,是實施責任追究的重要前提。《辦法》共規定了25種追責情形,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明晰責任主體。《辦法》依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決策、執行、監管中的責任,針對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確定了8種追責情形,針對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成員確定了5種追責情形,針對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確定了7種追責情形,針對利用職務影響的黨政領導幹部確定了5種追責情形。責任主體與具體追責情形一一對應,在實踐中有利於增強追責的針對性、精準性和可操作性;防止責任轉嫁、滑落,確保權責一致、責罰相當。

  二是抓住突出問題。生態環境損害具有成因複雜、表現多樣等特點。《辦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樹立底線思維,設定並嚴守資源消耗上限、環境品質底線、生態保護紅線”的要求,突出矛盾的主要方面,緊扣對生態環境負面影響大、社會反映強烈的黨政領導幹部履職行為設定追責情形,不搞面面俱到,真正體現“傷其十指,不如斷其一指”的思想。

  三是“行為追責”與“後果追責”相結合。生態環境損害一旦發生,往往還會造成嚴重的生態和經濟、社會危害甚至政治影響。因此,避免生態環境損害行為發生,就必須重視預防、前移“關口”,不能局限于發生了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再進行追責。所以,《辦法》確定的責任追究情形,既包括發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後果追責”,也包括違背中央有關生態環境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行為追責”。比如,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作出的決策嚴重違反城鄉、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批准開發利用規劃或者進行項目審批(核準),都要受到責任追究。目的就重在防患于未然。(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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