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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 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印發

  • 發佈時間:2015-08-18 05:38:5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8月17日訊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辦法》規定,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辦法》明確,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按規定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幹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辦法》強調,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辦法》全文見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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