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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省貧困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經濟社會發展實績的考核辦法

  • 發佈時間:2015-07-22 05:34:05  來源:甘肅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中央和省委關於精準扶貧的新精神新要求,促進貧困縣以更加精準的思路、方式和機制深化扶貧攻堅,加快脫貧致富步伐,根據中組部、國務院扶貧辦《關於改進貧困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工作的意見》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入實施“1236”扶貧攻堅行動的意見》《關於紮實推進精準扶貧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把扶貧開發作為貧困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的主要內容,按照對象、目標、內容、方式、考評和保障“六個精準”的要求,合理設置考核指標和權重,推動扶貧攻堅任務的全面落實。

  第三條 堅持把扶貧開發成效作為檢驗和考核幹部政績的重點,著力在扶貧開發主戰場培養幹部、考察幹部、選拔幹部,把扶貧攻堅業績作為選人用人的重要依據,樹立鮮明的用人導向。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四條 兩增加一減少。增加貧困人口收入,增加農村居民收入,減少貧困人口數量的情況。

  第五條 三個基本保障。基本生産生活條件保障,即推進貧困村和貧困戶水、電、路、房等基礎設施條件建設改善提高的情況;基本公共服務條件保障,即推進教育、醫療衛生、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改善提高的情況;基本社會保障,即落實新農合製度、執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加強養老院福利機構建設改善提高等情況。

  第六條 四個支撐。富民産業支撐,即發展特色種養業、文化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電子商務業,壯大農産品加工龍頭企業、産業合作社,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等形式的改革進展及效果等情況;財政投入支撐,即整合各類項目資金,加大扶貧資金精準投入,加強用於扶貧的財政資金及管理等情況;金融資金支撐,即擴大涉農貸款增量,提高扶貧資金互助組織、農業保險、金融服務組織覆蓋率,解決發展資金缺和貸款難等瓶頸問題的情況;能力素質支撐,即加大技能培訓力度,促進就業創業等情況。

  第七條 相關工作。提升精準管理水準,加強減貧人口、返貧人口動態管理情況,精準扶貧到村到戶實施計劃情況;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推進農村環境集中連片整治和美麗鄉村建設等情況;扶貧工作機制創新情況和成效,以及當年其他扶貧開發任務完成情況。

  第八條 黨的建設。領導班子重視程度,幹部隊伍作風狀況,基層黨組織建設,駐村幫扶工作隊運轉和作用發揮,以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式

  第九條 貧困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經濟社會發展實績實行動態考核,以年度集中考核為主,平時考核和重點工作督查相結合。

  第十條 年度集中考核在次年第一季度,採取省市組建聯合考核組,一市一組的方式進行。考核組由省委組織部、省扶貧辦和市(州)黨委、政府牽頭,省直有關部門及市(州)有關單位參加。

  第十一條 考核工作按照制定評價標準、縣級自評、集中考核等程式進行。

  (一)制定評價標準。省直相關部門根據貧困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指標體系,研究制定當年評分標準,並負責提供相關基礎數據。

  (二)縣級自評。貧困縣(市、區)黨委、政府對照承擔的扶貧開發任務,形成自評報告。

  (三)集中考核。考核組採取聽取彙報、查閱資料、實地查看和民意調查等方式進行集中考核,研究提出量化評價意見。

  第四章 結果評定

  第十二條 考核組在定量評價的基礎上,辯證分析貧困縣的發展成效和個人作用、主觀努力和外部條件、當前工作和長遠影響、前任基礎和現任成績,對貧困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經濟社會發展實績進行客觀評價,研究提出貧困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黨政正職考核等次建議,並在市(州)範圍內進行排序。

  對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考核等次,由市(州)黨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結合考核情況研究確定。

  第十三條 貧困縣黨政領導班子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考核得分按百分制計算。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可評定為好,80—90分(含80分)的評定為較好,60—80分(含60分)的評定為一般,60分以下的評定為較差。

  第十四條 貧困縣領導幹部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可評定為優秀,80—90分(含80分)的評定為稱職,60—80分(含60分)的評定為基本稱職,60分以下的評定為不稱職。貧困縣黨政領導班子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得分,直接作為縣(市、區)黨政正職政績考核得分。

  第十五條 因安全生産、環境保護、節能減排、人口和計劃生育、國土資源、産品品質、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黨風廉政建設、排查化解突出社會矛盾和信訪問題等工作被“一票否決”的,考核組在會同相關主管部門綜合分析各方面因素、準確界定責任的基礎上,研究提出考核等次建議。

  第十六條 貧困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黨政正職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等次建議,由考核組報省委組織部和省扶貧辦審核,經省扶貧攻堅行動協調推進領導小組審議後,提請省委審定。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貧困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結果,作為貧困縣領導班子調整配備、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對“減貧摘帽”的縣(市、區),原有扶持政策不變,並給予獎勵,黨政正職予以提拔重用。

  第十九條 對基礎條件差、扶貧任務重但工作努力、成效顯著、考核名次進步明顯的縣(市、區)的黨政正職,擇優予以重用。

  第二十條 對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好且排名靠前的縣(市、區),黨政正職符合幹部任用條例的,優先提拔重用。

  第二十一條 提拔重用的幹部,可視情在本市(州)安排,也可在省直部門或其他市(州)統籌安排。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為一般的領導班子,對黨政正職進行誡勉談話;考核結果為較差的領導班子,對領導班子進行組織調整,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降職或改任非領導職務,其他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職交流到重要崗位任職。

  第二十三條 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的領導幹部,對其進行誡勉談話,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職交流到重要崗位任職。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領導幹部,採取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措施。

  第六章 組織領導

  第二十四條 貧困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在省委領導下進行,考核期限為2015—2019年。

  第二十五條 市(州)黨委、政府要加強對貧困縣扶貧攻堅、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的領導,真正把精力、財力、能力向扶貧攻堅的主戰場傾斜,定期不定期地及時研究貧困縣需要協調解決的突出問題,強化扶貧責任、制定有力措施,加強動態監督、狠抓工作落實。

  第二十六條 省直有關部門加強考核指標的監測,對考核指標不能如期完成以及相關統計數據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跟蹤督導,嚴肅問責查處。

  第二十七條 強化離任責任審計,對盲目決策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損害群眾利益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資源嚴重浪費和生態嚴重破壞的,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要記錄在案,分清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58個貧困縣(市、區)和17個插花型貧困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經濟社會發展實績的考核。貧困(市、區)人大、政協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未納入本辦法考核範圍的城關區、西固區、安寧區、紅古區、金川區、臨澤縣、肅州區、敦煌市、金塔縣、阿克塞縣、肅北縣11個縣(市、區)和已經“減貧摘帽”的縣(市、區),黨政正職的考核由省委組織部會同市(州)委組織部,按照《甘肅省縣(市、區)黨政正職政績考核辦法》考核;領導班子和其他領導幹部的考核,由市(州)按照有關規定考核。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扶貧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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