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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近海海域環境嚴重惡化幾成“死海”

  • 發佈時間:2015-08-10 08:04: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渤海環境嚴重惡化幾成“死海”

  記者近日深入調研發現,渤海生態環境壓力越來越大,近海海域水體遭到嚴重污染和破壞,渤海環境服務功能和可持續利用功能嚴重減退,近乎成為“死海”。業內人士建議,國家應儘快制定渤海海洋環境保護專項法律法規,建立保護協同機制,完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加快環渤海區域産業調整和結構優化步伐。

  罪魁陸源污染致渤海出現“海底沙漠”

  沙河流經河北省唐山市遷安市趙店子鎮,最後在唐山市豐南區黑沿子鎮匯入渤海。記者近日來到趙店子鎮,在沙河岸邊,一個排污口正在往河裏注入污水。一些正在附近幹農活的農民説,以前沙河水是清的,都有大魚,現在受附近企業污染,有的時候水都是黑的。一位老漢説,一些企業把污水排到河溝裏,現在看不到,但一到汛期,污水就隨著雨水流入河裏了。在黑沿子鎮,當地漁民告訴記者,上游企業往下游排污水,夏季河裏的水基本都是黑色的,漲潮時從海裏流進河裏的魚蝦都得死。

  唐山市海洋局環境保護處處長楊波説,雖然這幾年在做一些保護項目,但唐山海水品質有退步趨勢,尤其是夏季汛期,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等污染物隨河流入海,造成水質超標。《2014年河北省海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全年個別次監測超標和各次監測均超標的陸源入海排污口占監測排污口總數的72%,較2013年升高。夏季全省達到第一二類海水水質標準的海域面積佔河北管轄海域面積的59%。

  全國政協委員、民進河北省委副主委張妹芝表示,陸源污染是渤海水質不斷惡化的主要因素。環渤海區域的天津、河北、遼寧、山東工業項目建設不斷增加,渤海沿岸有57個排河口,渤海每年承受來自陸地的28億噸污水和70萬噸污染物,污染物佔全國海域接納污染物的50%,致使渤海海域的生態環境嚴重惡化。目前,渤海大型魚類資源基本破壞,小型魚類資源嚴重衰退,年産量僅為1000噸至3000噸,而歷史最高為30000噸,相差10倍以上。龍口造紙廠臨近海域6萬平方米的範圍內,葫蘆島鋅廠臨近海域5萬平方米的範圍已沒有水體生物,成了海底沙漠。

  除了陸源污染,海上船舶污染風險逐年快速增大。河北海事局危管防污處處長張海勇説,去年河北轄區唐山港、秦皇島港分列全國港口吞吐量的第四位、第九位,船舶進出港總量為25.3萬艘,且大量工程船、砂石運輸船、港作船等船舶往復航行,海上船舶污染風險逐年快速增大。

  法律缺失標準不一各自為政成羈絆

  多位海洋、海事部門負責人表示,現行法律體系不能完全適應渤海海洋環境保護的需求。《海洋環境保護法》沒有對區域環境保護和污染控制提出針對性要求,標準要求偏低。渤海環境治理問題涉及遼寧、山東、河北、天津等多個省市,以及環保、交通、海洋、漁政等多個部門,由於缺乏區域性、綜合性的渤海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各省市、各部門缺乏整體統籌、有效配合,難以形成綜合治理的合力。

  張妹芝説,許多環渤海省市環保部門對海域環境尚未設置專門機構,甚至無專人管理,造成海洋環境保護隊伍不穩定,組織協調工作不得力的被動局面。記者在唐山市海洋局和秦皇島市海洋局採訪了解到,海洋環境處(科)作為負責全市海洋環境保護的行政部門,不但人員有限,而且僅能承擔很小一部分工作。

  楊波説,處裏有6個人,只有我自己有編制,其他5個人都不在編。我們部門發佈海洋環境預報,知道唐山海水水質的狀況,這個資訊還是“二傳手”,資訊來自秦皇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至於污染源的來源以及解決辦法,我們無從得知。秦皇島市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科科長董自若説,科裏有6個人,3人在編。我們的任務就是治理赤潮,對重點海域、主要浴場進行應急保障,而這僅是渤海環境保護一個非常小的工作。

  此外,我國一些重要的海洋環境標準仍是空白。張海勇説,海洋環境監測是制定有關法律法規的重要依據,也是環境管理和執法的重要技術支撐。但是目前,各部門重復設立海洋環境監測機構,自行開展監測工作,監測資訊缺乏有效共用,採用的標準和手段也存在差異,既造成資源浪費,又易造成監測結果衝突。

  業內人士呼籲渤海環境保護儘快立法

  針對目前環渤海海洋環境污染加劇的趨勢沒有得到遏制、污染加重的情況還在發展、污染事件多發頻發,治理海洋污染的海陸聯動、區域聯動的機制還沒建立起來,海洋相關立法仍不完善的現狀,受訪人士建議國家應採取以下措施,治理渤海污染。

  第一,以法治海。將渤海環境保護立法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中,制定專門規範渤海環境管理的行政法規,明確有關地方、部門、主體的權利和責任,採取更加嚴格的措施依法保護和改善渤海海洋環境。

  第二,建立渤海海洋環境保護協同機制。建議在國務院層面建立渤海海洋環境保護領導機構,協調有關部委和省市建立渤海海洋環境保護協同機制,更好地開展渤海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第三,完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要求,推動渤海海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納入立法範圍內,將污染物總量的確定、總量控制的監管主體、職責許可權、法律責任、環境監測的主體、程式等以法律規範的形式固定下來。各級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也應加快對渤海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研究,儘快提出控制指標,力爭在渤海海洋環境綜合整治上早日取得實效。

  第四,加快環渤海區域産業調整和結構優化步伐。重點在高資源消耗行業推廣迴圈生産方式,從源頭治理污染物排海。合理規劃沿海及近岸直排口的企業佈局,對無組織排放廢水、廢氣、廢渣,嚴重污染海域的企業限期搬遷、整改或關閉。審批新建項目時確保環保一票否決制落到實處。加強對港口、船舶的環境污染監管工作,防止港口的跑、冒、滴、漏和排污對近岸海域環境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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